市民王先生曾打算裝修房子,選定青島艾維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其裝修,設(shè)計師向其介紹了一份設(shè)計方案,工程預算總造價56000元,王先生表示滿意。按青島艾維森公司的要求,王先生支付了11000元首付款。但付款后王先生認為,青島艾維森公司給他出具一份與裝修方案完全不相符的報價單,該報價單上很多收費項目均為青島艾維森公司虛構(gòu),同時也與青島艾維森公司宣傳時說的免費項目不符。王先生想要回前期的11000元首付款,遭到對方拒絕。最終雙方對簿公堂。
王先生認為,付款后青島艾維森公司向其出示的報價單與裝修方案上的不同,同時也與之前宣傳時說的免費項目不符,青島艾維森公司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所以要求取消雙方的合同。并判令青島艾維森公司返還裝修首付款11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是否應解除王先生與青島艾維森公司簽訂的《青島市家居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法院認為,王先生與青島艾維森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不服,再次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過通過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涉案《青島市家居裝飾裝修施工合同》應否解除以及王先生主張的款項應否返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涉案《青島市家居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于法不悖,應為合法有效。
涉案合同簽訂后,王先生向青島艾維森公司支付了11000元款項,但雙方隨即對青島艾維森公司為王先生出具的預算單發(fā)生爭議,導致涉案合同未實際履行,現(xiàn)雙方仍未就合同事宜進行有效溝通,青島艾維森公司也未能證實其為履行合同采取了積極行動,現(xiàn)已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雙方仍未有履行合同的積極態(tài)度及行動,而涉案合同標的也不適于強制履行,故王先生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當事人因青島艾維森公司出具的預算單發(fā)生爭議,青島艾維森公司作為義務履行方,收取對方的款項后,既未能采取積極態(tài)度與王先生進行有效溝通解決爭議,也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對合同的解除具有過錯,其因該合同收取的相應款項應予返還。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王先生與被上訴人青島艾維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日簽訂的《青島市家居裝飾裝修施工合同》;被上訴人青島艾維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返還上訴人王智亮裝修首付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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