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
事實是這樣的.....
10月28日下午18時,正值交通繁忙的晚高峰期間,贛州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二中隊的民、輔警如往常一樣,在文明大道東陽山路路口全力疏導交通。
當時,因許某駕駛的電動車,在停車等待時,擋住了右轉車道,影響了其他車輛正常右轉。于是,執(zhí)勤交警上前告知許某,要求其將車輛挪開,不要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許某卻以“交警說話聲音大,態(tài)度兇,語言粗暴”為由,竟然在馬路上撥打110報警!
此時,路口綠燈亮起,許某陷于滾滾車流之中,繼續(xù)向110“控訴”交警的“罪行”。執(zhí)勤交警要求許某挪至路旁,許某拒不配合挪車,并質疑交警身份“你是交警嗎?這個警號我也可以隨便做一個。”為了防止事態(tài)的發(fā)展,交警并未與許某逞口舌之辯。于是,民警強制將電動車移至路旁,并要求許某也移位到不妨礙交通的位置。
誰知,許某一把坐在馬路中間,當眾撒潑耍賴,還大聲哭訴“交警蠻不講理,無故把我的電動車扣留,還推我一把,弄傷了我的腳”
民警大聲告訴許某:“我沒有動你,全程執(zhí)法錄像!”民警對許某再三警告,請許某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要妨礙正常的交通秩序。
經過民警的努力勸說,許某終于移步到人行道上。在民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時,許某竟然當眾對著民警說了一句:“公務員都不要臉”!
交警的執(zhí)法權威不容削弱!
公務員也不是你想罵就罵的!
要接受風雨的“洗禮”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以阻礙執(zhí)行職務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拒絕接受民警檢查、盤問,不聽勸阻的;
2.拉扯、推搡、辱罵、恐嚇、攔截、追逐、圍攻執(zhí)法民警,或者向執(zhí)法民警潑灑污物的;
3.扣留、污損、毀壞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使用的裝備、設備、公務標志、證件等物品的;
4.當場隱匿、毀壞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的;
5.糾集、煽動他人拒絕或者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6.以其他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jié)嚴重”,以誹謗罪論處。
警威不可辱,警權不可欺!
任何形式的公然侮辱,
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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