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桑植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了一起發(fā)生在1993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條等相關(guān)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1993年6月5日,卓某某(已判刑)與本村李某某因買賣香煙及收購蛇發(fā)生糾紛、撕扭。在撕扭過程中,李某某的手表失落,李某某搬走卓某某的一床棉被,要求卓某某拿手表取被子。事后,卓某某不服,告訴其男朋友陳某某(已判刑)。1993年6月7日晚,卓某某、陳某某邀約被告人陳某貴、彭某某(已判刑)、陳某威(已判刑)攜帶匕首、菜刀、木棍等兇器幫其報復李某某。次日凌晨,被告人陳某貴、卓某某、陳某某、彭某某、陳某威5人一同來到李某某家,按事先分工,陳某威、彭某某持木棒把守側(cè)門、前門,卓某某將李某某叫醒開門后,陳某某持菜刀、被告人陳某貴持匕首同卓某某闖入李家,在陳某某對李某某進行毆打時,被告人陳某貴看見李某某妻子孫某某提把椅子準備幫忙,被告人陳某貴便持匕首朝孫某某一刺,刺中孫某某左胸,致使孫某某失血性休克,開放性血氣胸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貴畏罪潛逃。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陳某貴在廣東省博羅縣一交通事故中受傷,在警方核查身份信息時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貴受他人邀約,持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陳某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貴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法官提醒 絕大多數(shù)故意傷害案屬沖動型犯罪,案件皆由小事而起,因情緒失控致矛盾激化,從而引發(fā)肢體沖突,最終升級為犯罪。所以,生活中如遇矛盾糾紛,應保持頭腦冷靜,理性處理,勿圖一時之快沖動而為、以身試法、漠視法律威嚴。特別是在違法犯罪后,不要心存僥幸,試圖逃避法律制裁,應主動歸案,爭取從輕處理。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每個公民都應尊重法律權(quán)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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