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員工王某按照公司領導指派要求加班,然而就在加班時,不小心在單位樓梯間摔了一跤造成骨折,這能否認定為工傷嗎? 王某是某服裝企業(yè)的員工,根據公司規(guī)章管理制度,王某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半到下午5點半。某日,王某在臨近下班時接到領導的工作安排,要求其必須于當天晚上10點前完成一份文件的制作工作。 于是王某在公司加班,到了晚上9點50分,將完成的文件通過郵件發(fā)給公司領導。準備回家時,王某在單位樓梯間摔了一跤,造成腿部骨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律師聶煒認為,這個案例中,王某聽從領導安排進行加班工作,工作完成后在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終,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認定王某所遭受的傷害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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