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面對疑似“碰瓷”的交通事故
一般只需及時報警
都能避免上當受騙
但是如果來的警察都是假的呢?
近日,衡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精心”策劃的“碰瓷”案。
鄭某與楊某均系社會閑散人員,本性好逸惡勞,不想通過勞動改變生活,整天就鉆研如何不勞而獲。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兩人合謀在107國道衡陽縣樟木鄉(xiāng)路段進行“碰瓷”。
楊某利用事先準備好的鴿子血、PV管等道具,假裝與被害人匡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后受傷。隨即,楊某要求被害人匡某送其去醫(yī)院就診。在去醫(yī)院的路上,楊某撥打事先設置好的“110”報警電話(實際上是事先將鄭某的電話號碼設置為“110”),要求公安機關派警處理。
接到電話后的鄭某,冒充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稱被害人匡某已經(jīng)構成了肇事逃逸,要追究匡某的刑事責任,使被害人匡某產(chǎn)生恐慌心理。
鄭某又暗示如果匡某能夠與楊某“私了”的話,便可以免于被追究責任。出于恐慌的心理,被害人匡某給了楊某5000元“私了”。鄭某與楊某還采用同樣的手段,敲詐了被害人李某6000元。
在鄭某與楊某第三次采用同樣手段“碰瓷”時,因被識破而失敗,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
衡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鄭某與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利用鴿子血、PV管等道具,假裝被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撞倒受傷,然后冒充交警以追究被害人責任相要挾,迫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從而被迫交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綜合鄭某與楊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后,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鄭某有期徒刑6個月,判處楊某拘役4個月,并均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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