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確實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 但共享單車也存在共享難的問題 近日,耒陽市人民法院對三起共享單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一并作岀判決:被告蘇州某公司返還原告譚某、劉某、李某公共自行車卡押金、預充值費、卡片工本費各160元。 ▲資料圖 來源新華社 2016年9至10月間,原告譚某、劉某、李某分別向被告蘇州某公司申請耒陽公共自行車辦卡租賃業(yè)務,向被告填寫并提交了公共自行車辦卡業(yè)務申請表,被告向三原告分別辦理了一張借車卡。同時,被告向三原告分別收取押金100元、預充值費50元、卡片工本費10元,每人各計現(xiàn)金160元,并岀具了收據(jù)。但被告為原告辦卡后,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事實上被告已不能向原告提供其公共自行車租賃業(yè)務。三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各人費用160元未果,三原告遂分別訴至法院。 ▲資料圖 來源新華社 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蘇州某公司申請耒陽公共自行車辦卡租賃業(yè)務,雙方形成租賃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向原告提供公共自行車租賃業(yè)務,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釀成本案糾紛,被告應負全部責任。本案中,在事實上原告已向被告提岀解除雙方的公共自行車租賃合同關系,要求被告返還公共自行車卡押金、充值費、工本費每人各計160元。在被告未能返還原告上述費用的情況下,三原告訴諸法律,合情、合理、合法,故法院支持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據(jù)此,法院作岀前述判決。 來源:衡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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