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小劉在上班前半小時到達公司,并在公司所在的寫字樓大堂電梯口不慎滑倒,這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小劉是某裝飾公司的設計師,平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點到下午5點。一天上午8點30分,小劉到公司上班,不慎滑倒在公司所在的寫字樓大堂電梯口,經醫(yī)院診斷為脛骨骨折。 公司認為小劉摔傷的場所不在公司區(qū)域,而且也不是辦公時間,所以拒絕為其申報工傷。
律師聶煒認為,一般而言,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的辦公區(qū)域,但不僅僅限于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或車間。工作場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圍,也就是說,與工作的正常開展有直接關聯(lián)的場地都應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延伸。
這起案件中,寫字樓大堂和電梯是公司正常經營的附屬部位,理應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在這起案例中,小劉向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認定小劉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終,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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