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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迦諾公約》,一譯《羅迦諾公約》,亦即《洛迦諾保證條約》。1925年10月16日,由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和波蘭7國代表在瑞士小城洛迦諾舉行的洛迦諾會議上正式通過,同年12月1日在英國首都倫敦簽字。《洛迦諾公約》共包括8個文件,主要為:《洛迦諾會議最后議定書》;《萊茵保證公約》,由德、比、法、英、意5國簽署,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文件;德國對比、法、波、捷分別簽訂的4個仲裁協(xié)定和條約!度R茵保證公約》規(guī)定:德國、法國、比利時互相保證,使德比、德法邊界不受侵犯;遵守《凡爾賽和約》關(guān)于萊茵區(qū)實行非軍事化的規(guī)定;通過外交途徑和平解決一切爭端;英國和意大利作為保證國,承擔援助被侵略國的義務。實際上,這項公約對德向西擴張是一種遏制。但在當時條件下,它只是對法國的約束!堵邋戎Z公約》的簽訂,標志著德國正式恢復了其在歐洲國際關(guān)系中的大國地位,同時也是對法國的歐洲同盟體系的沉重打擊,公約使法國在歐洲的領導地位受到嚴重削弱。希特勒上臺之后,于1936年3月進軍萊茵非軍事區(qū),并于1939年4月宣布廢止《洛迦諾公約》,隨即便發(fā)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