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惇與司馬光論役法 元祐元年(1086)正月,司馬光連上兩道奏札,要求廢罷募役法。他認為王安石變差役法以前,上等人戶雖然輪流差充去服差役,有賠償官物的危險,但服完差役后有幾年時間可以休養(yǎng)生息,營治家產(chǎn),為今后的差役負擔作預(yù)備工作。而王安石變法后,上等戶每年都要交納免役錢,毫無休養(yǎng)生息的機會,有的人甚至所納免役錢多于原來賠償官物的費用。司馬光還認為交納免役錢是對上等戶的照顧,而下等人戶則困苦不堪;司馬光又說在他執(zhí)政后已有各地老百姓上書訴說免役之苦,共有數(shù)千封這樣的信函,全部是談免役法弊病的。因而他得出了免役法為天下之公害的結(jié)論。故此他建議立即廢罷免役法,按照五等丁戶簿依舊恢復(fù)差役法。在恢復(fù)差役法的同時,司馬光還主張按照熙豐時期交納役錢的辦法擴大役錢征收的范圍,讓田地收入一般年景在一百石左右的農(nóng)戶和城市中每天有一定收入的坊廓戶也交納役錢;司馬光還要求各地地方官立即實施差役法,各縣應(yīng)在頒布差役命令后五天將本縣差役情況呈報到州,各州根據(jù)各縣申報情況,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在一個月內(nèi)迅速上報轉(zhuǎn)運司,具體執(zhí)行。但司馬光前后兩道奏札自相矛盾,針對這一情況,知樞密院事章惇立即上書予以駁斥。章惇認為司馬光在前一道札子里說免役法對上等戶極為有害,因而上等戶堅決要求恢復(fù)差役法;而在后一道札子中則說免役法是對上等戶的照顧,下等戶對免役法苦不堪言。半個月時間內(nèi)的兩道札子漏洞百出,恐怕是司馬光并不了解實際情況的緣故。章惇針對有數(shù)千人上書要求廢除免役法一事,認為上書說免役法有害的人固然頗多,可以肯定,其中上書說免役法有利的札子一定也不少,司馬光僅僅因為這些信函與自己的意見相悖,不敢公諸于眾,司馬光所謂人人都說免役之害的情況并不屬實,而是夸張,捏造的成分居多。章惇針對司馬光全部廢罷免役法而恢復(fù)差役法的主張尤為反感,認為司馬光所言毫無道理,根本不能執(zhí)行。他舉例說熙寧元年(1068)服差役的人數(shù)眾多,后來經(jīng)過裁減,去掉了應(yīng)服役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而現(xiàn)在恢復(fù)差役法,豈能按照熙寧以前的固定數(shù)額進行差派?更何況目前的情況與熙寧以前已有千變?nèi)f化,豈能按照熙寧以前的措施來一刀切?顯然司馬光按熙寧以前的人數(shù)恢復(fù)差役法的主張是不合理的。而且司馬光僅僅認為恢復(fù)差役法是輕而易舉的事,可謂手到病除,殊不知恢復(fù)差役法是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事情。涉及的問題之多,司馬光根本沒有考慮過,因而差役法顯然是不能恢復(fù)的。章惇還對司馬光對各州縣地方官限期廢除免役法而實施差役法提出了反駁。他認為免役、差役之事是關(guān)系到老百姓千家萬戶利益的大事,而且免役、差役法的具體條文繁雜,各縣長官豈能在五天之內(nèi)就完全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來?按照司馬光的意思,務(wù)必迅速實施差役法以利萬民,殊不知這樣草率行事,反而使老百姓受到更大的傷害。各縣在五天時間內(nèi)根本不能調(diào)查實際情況,更不可能陳述差役、免役的利害關(guān)系。各州也不可能在一個月內(nèi)將實施差役法的具體方案拿出來?梢娝抉R光雖有憂國愛民之心,但措置無方。神宗的良法美意廢于一旦,有識之士無不為之扼腕嘆息。章惇還針對司馬光擴大役錢征收范圍提出了質(zhì)疑。他認為在實行免役法的時期,一般年景田地收入在一百石左右的農(nóng)戶只相當于收入二十貫錢,肯定是不交納役錢的人,城市坊廓戶每月收入在十五貫以上者也都是貧困人戶,一般是不交納役錢的。而司馬光偏要這些以前不納役錢的人戶交納役錢,顯然是不正確的。新上臺的司馬光頗為得寵,在宣仁高太后的支持下,罷免了章惇的職務(wù)。于是免役法得以迅速的被廢除,恢復(fù)了原有的差役法。蘇軾與司馬光論免役法 元祐元年(1086)二月,司馬光向宣仁太后提出免役法有五害,要求廢除免役法,恢復(fù)差役法。蘇軾在王安石變法期間一直反對免役法,但司馬光想全部廢除免役法,蘇軾認為這是不明智的舉動。蘇軾、蘇轍兄弟認為免役法已推行十余年,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能廢除。蘇軾在上書宋哲宗的同時,還同司馬光進行了面對面的討論。蘇軾說:司馬相公所要實施的政策都是上應(yīng)天心、下合人望的事情,唯有役法一事,不敢茍同。差役、免役兩法各有利弊,免役之害是要百姓出現(xiàn)錢,聚斂民財,百姓窮困不堪。差役法之弊病在于老百姓幾乎長時間為官府服徭役,沒有更多的空閑時間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加之下等吏人從中漁利,老百姓深受其害。兩相比較權(quán)衡,利弊相差無幾,F(xiàn)在要改變現(xiàn)行的免役法,實施差役法,百姓未必歡迎。司馬光反問道:按你的意見,該怎么辦好呢?蘇軾回顧了中國古代制度的變遷,認為三代之法,兵農(nóng)合一,到秦時才分為二,唐中葉以后,府兵制被迫廢除,民不知兵,兵不知農(nóng),農(nóng)民拿出錢財養(yǎng)兵,兵士以身家性命保障農(nóng)民的安全。現(xiàn)行的免役法就與這種情況相同,司馬相公要想驟然改變免役法,實施差役法,與恢復(fù)兵農(nóng)合一制一樣,困難重重,不可能實現(xiàn)。蘇軾還進一步說宋神宗本意是按民戶資產(chǎn)的多寡出錢雇役,使老百姓能專心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即使有一些貪贓枉法的小人想從中漁利也不可能了,而一些坊場,河渡則由官府統(tǒng)一收稅,用這筆錢來雇人充任衙前等等,這是萬世之利,決不可變。不過,蘇軾也承認免役法有兩大弊端:其一是將農(nóng)民所繳免役錢移作他用,不真正用人雇人充役;其二是征收免役寬剩錢過多,并用這筆錢來購買坊場、河渡等等。但這僅僅是王安石和呂惠卿的辦法,并非神宗本意。司馬相公如能徹底消滅此兩項弊病,用不著改變免役法,老百姓就十分擁護你了,而且事情很容易辦成。司馬光聽后默不作聲。蘇軾又談及熙寧年間曾實行的給田募役法,用官田或免役寬剩錢購買田戶來雇人服役,與邊境地區(qū)弓箭手辦法一樣。蘇軾說自己曾在密州推行過此法,效果極好。所以蘇軾勸司馬光恢復(fù)給田募役法,先在河北、河東、陜西之路試點,然后再推廣至全國各地。數(shù)年之后,全國役人可減少一大半。司馬光聽了蘇軾的這些看法,極為反感。因而這次談話沒有得到任何結(jié)果。第二天蘇軾又直接找到司馬光的政事堂,陳述自己反對恢復(fù)差役法的意見。司馬光十分惱火,臉色十分難看,蘇軾也毫不退讓,并將韓琦與司馬光因為刺陜西義官一事的爭論重新提起。司馬光惱羞成怒,但表面上仍強作歡顏。政事堂的爭論使蘇軾與司馬光之間的關(guān)系不斷惡化。元祐恢復(fù)差役法 宋神宗去世以后,反變法派勢力不斷抬頭。侍御史劉摯,監(jiān)察御史王巖叟等人在元祐元年正月多次上書說,免役法行不通,亦須恢復(fù)差役法。元祐元年(1086)二月,馬光又上書指責免役法之弊端。他說從宋哲宗即位以后頒布詔書,要求全國人民上書言事,這些奏章總計達數(shù)千份,每份都談到免役錢對廣大人民的危害,可見免役法實在是引起了公憤。因此他建議朝廷直接頒布詔令廢罷全國免役法,所有應(yīng)服差役的人一律按照熙寧以前的規(guī)定人數(shù)由縣令等人根據(jù)五等丁戶簿差派,同時命令戶部將熙寧以前所有國家關(guān)于役法的具體法律條文重新印刷后頒布到全國各地。各州應(yīng)該差派的役人如果本人愿意服差役更好,如果不愿意,即可雇傭“有行止”的人代替,雇役費用由雙方私下商定,如果被差役者所雇傭的替身逃跑或死亡,由本人另外再次雇傭,如果被雇傭者將管理的官府物品丟失或私下帶走,由雇傭者負責賠償?shù)鹊。但衙前一役最為沉重,倘若負擔衙前差役的人戶難以獨力充任,可以按照免役法中規(guī)定的在僧道、官戶、寺觀、單丁、女戶等有產(chǎn)業(yè)的人戶頭上收取,凡是每個月收入錢財達到十五貫,田地每年收入達一百石的人戶一律按照貧富等級出納助役錢。每年收入達不到這個數(shù)目的人戶不納免役錢。各州將助役錢收起來后,按照本州衙前差役的輕重分別給予多少不等的錢以幫助他們應(yīng)負衙前差役。司馬光還建議從開封府到全國各路轉(zhuǎn)運司命令州縣行政長官迅速將本地差役情況匯報到中央,限定一個月上報轉(zhuǎn)運司,轉(zhuǎn)運司必須在三個月內(nèi)將各州縣差役執(zhí)行情況上報中央。中央根據(jù)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一州一縣的差役敕令。司馬光的奏章由三省、樞密院共同呈遞給宋哲宗。宋哲宗批準了司馬光的差役方案。這一方案傳達下來后,蘇轍、呂公著等人立即提出了不同意見,但劉摯、王巖叟等人堅決支持恢復(fù)差役法,因此宋哲宗委派吏部尚書呂大防等人專門就役法問題進行討論,并成立了詳定役法所這一機構(gòu)。詳定役法所完全按照司馬光的意見廢除了免役法,徹底恢復(fù)了差役法。蘇轍官差役五不便 元祐元年(1086)二月,司馬光任相,恢復(fù)差役法后。右司諫蘇轍上書朝廷,認為差役法有五個方面的失誤。其一,衙前差役十分沉重。免役法已推行了十余年,其間并未出現(xiàn)大的問題,游手之徒擔充衙前者并未敗事,比起差役法中擔任衙前一役則傾家蕩產(chǎn)總要好得多。蘇轍還估計每年坊場收入大概可達四百二十萬貫,而衙前和非正常運輸官物所需費用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貫,由此可見,將坊場錢用來召募衙前是綽綽有余的。如果按照今年二月六日的規(guī)定,輪流差派鄉(xiāng)戶為衙前,這必然會騷擾民戶,造成社會的不安定,為害的確不小。其二,城市中的坊廓戶在熙寧以前每年都有科配之苦,自從免役法實施以后,坊廓人戶與鄉(xiāng)戶一樣出免役錢,然后廢除科配制度,這種方法極為方便,只是坊廓人戶所出免役錢太重,這不是長久的辦法。如果按司馬光、劉摯等人的意見,完全不讓坊廓人戶出錢免役,那么坊廓人戶負擔顯得比鄉(xiāng)戶輕得多了,若按照熙寧以前的制度實行科配制,那么城市中無手藝的人更吃虧了。因而蘇轍建議在差役法中增加一些內(nèi)容,即是坊廓、官戶、寺觀戶、女戶、單丁戶根據(jù)以前所交納免役錢的數(shù)目進行綜合,取其中的平均數(shù)交納免役錢。而司馬光所言坊廓戶每月收入達十五貫以上,農(nóng)戶每年收入一百石以上者一律出錢的規(guī)定恐怕難以施行。其三,自從新法頒布以后,減少了各種各樣的差役役人,而且減少以后的數(shù)字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免役法推行以來并未出現(xiàn)過無役人可使的情況,可見熙寧以前的差役人數(shù)顯然是虛假的。司馬光差役法規(guī)定按熙寧以前服役人數(shù)差充,恐怕不合適。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等差役役人苦于接送往來官僚,最遠的達四、五千里之遙,被差派的役人十分辛苦。自從王安石變法以后,各級官僚可以申請雇役錢,役人認為這辦法很方便,官吏也不感到會耽誤公事。目前老百姓貧困,比熙寧以前更嚴重,因而執(zhí)政者應(yīng)該同情老百姓,如果弓手、手力等差役再次施行,所差之人必定會不勝其苦而逃亡,因而蘇轍建議仍然按照王安石新法,各級官吏依舊申請雇役費用,這筆開支從坊場等處所征免役錢中撥出。其五,各州縣胥吏(也屑服差役的役人)一律召募人充任,如果服役的人愿意擔任胥吏的職務(wù),不得申請雇傭費用。如果不愿意充任,州縣地方官可適當?shù)亟o胥吏一部分雇傭之費。同時蘇轍還建議如果州縣所收雇役費不足,可以差民戶充當胥吏,也可以指定原來曾擔任過胥吏職務(wù)的人繼續(xù)任職,但是差派鄉(xiāng)戶所出的雇傭費不得超過官員雇傭胥吏的費用。這是蘇轍對司馬光恢復(fù)差役法和王安石免役法進行比較后得出的結(jié)論。太皇太后看完蘇轍的奏章后,下沼將這一奏札移交詳定役法所討論。元祐廢除青苗法 早在元豐八年(1085)八月,宋哲宗即位不久就一再下詔各級地方政府在散放青苗錢時不準強行攤派。至元祐元年閏二月,朝廷又下詔命令各地提舉常平倉將青苗法頒布以來所收取的青苗錢或財物全部當作常平倉財物,由提點刑獄司負責看管,并按照熙寧以前的常平倉法處理這些財物,即在春天青黃不接之際將常平倉財物借貸給各地農(nóng)民,秋收之后歸還。在收成好的年景,常平倉加價收購糧食;災(zāi)荒年景則減價出售給饑荒的農(nóng)民,借貸常平倉財物者交納一分利息。臺諫彈劾蔡京 元豐末年,蔡京被提升為開封府知府,依附于宰相蔡確。自從蔡確失勢以后,蔡京又見風使舵,向司馬光獻媚。元祐元年二月,司馬光決定恢復(fù)差役法,下令全國各地自接到命令后五天內(nèi)必須將免役法全部改為差役法。朝廷內(nèi)外大臣都普遍認為司馬光所規(guī)定的期限太緊,無法按時完成任務(wù),唯獨開封知府蔡京雷厲風行,將開封地區(qū)各縣的免役法改成差役法。蔡京到政事堂(宰相辦公之地)邀功行賞,對宰相司馬光訴說自己的政績。司馬光喜不自禁,對蔡京說:假如各級地方官都象你一樣,有什么不能執(zhí)行的呢?但是蔡京的所作所為引起滿朝文武的強烈不滿,于是臺諫官們紛紛上書朝廷,彈劾蔡京違法行為。殿中侍御史呂陶、監(jiān)察御史孫升、右司諫蘇轍等不斷上書,抨擊蔡京貪贓枉法、阿諛奉承,有損士大夫形象。蘇轍等人奏章主要是針對蔡京利用恢復(fù)差役法之機竭盡巴結(jié)司馬光之能事:其一,蔡京明知差役法有不盡人意的地方,但為了巴結(jié)司馬光,違心地在轄區(qū)內(nèi)一字不差地推行差役法;其二,蔡京在擔任開封知府期間,其屬下官員段繼隆公開賣官鬻爵,蔡京不但不予以制裁,反而進行百般庇護;其三,蔡京之弟蔡卞是前任宰相王安石的女婿,蔡京既不擅長文章,又不學無術(shù),而且個人品德極為低下,僅因與王安石有親戚關(guān)系后,兄弟二人才飛黃騰達;其四,開封府僧侶惠信到開封府告狀說僧錄司官員收受金錢賄賂后,違法委派僧人和不是僧人的童行到宮廷內(nèi)部的道場做法事。蔡京身為開封知府,非但不對此事進行調(diào)查處理,反而認為此事不屬于自己的職權(quán)范圍;其五,蔡京任開封知府期間,違法差派開封府判官王得臣值班,而開封府散從官李福擅自到河陰縣追催老百姓私債,李福從債權(quán)人張岷和阿蘇等人手中索取賄賂,蔡京對此不聞不問。朝廷對臺諫們的意見加以慎重考慮后,決定任命蔡京為真定府知府(今河北正定)。但呂陶上書皇帝,堅決反對。后改命蔡京為成德軍知軍。寶文閣學士謝景溫晉升為權(quán)知開封府,接替蔡京之職位。元祐元年六月,蔡京因段繼隆事件被罰金二十斤,段繼隆勒停。臺諫彈劾章惇 自從司馬光任宰相后,知樞密院事章惇屢次因新法的廢除問題與司馬光發(fā)生爭執(zhí)。這樣,既惹怒了執(zhí)政大臣,也得罪了臺諫官。御史中丞劉摯、右司諫蘇轍、左司諫王巖叟,右正言王覿,左正言朱光庭、監(jiān)察御史孫升等臺諫官幾乎傾巢出動,群起而攻之。他們指責章惇從年輕時期開始即輕佻、奸詐,與京城、開封府的市井無賴往來密切,足見章惇為人毫無士大夫的修養(yǎng),品德十分惡劣。其后又因丑事敗露而被御史臺彈劾,丟掉了官職。熙寧初期,千方百計巴結(jié)執(zhí)政大臣王安石,同時利用討梅山蠻的“功績”欺騙朝廷,得以東山再起。王安石出知江寧府后,章惇又與呂惠卿勾結(jié)起來,結(jié)黨營私。身為執(zhí)政大臣,卻在浙江地區(qū)強買民田。蔡確任職宰相后,章惇又百般獻媚,平步青云,爬上知樞密院事的高位。他與蔡確沆瀣一氣,專權(quán)誤國。蔡確被貶后,司馬光執(zhí)政,章惇不顧大臣之禮,在太皇太后簾前因為保甲法、免役法、青苗法等問題與宰相司馬光爭得面紅耳赤,有失執(zhí)政大臣之風度。如此奸詐小人,早就應(yīng)該予以貶官了。臺諫官們猛烈攻擊章惇,迫使太皇太后高氏作出決斷。元祐三年閏二月,將章惇貶為汝州(今河南臨汝)知州。臺諫官在攻擊章惇的同時,很多奏章里還附帶抨擊尚書右仆射韓縝、中書侍郎張璪,結(jié)果二人在章惇被貶后,也分別被貶為知潁昌府(今河南許昌)和知鄭州(今河南鄭州)。章惇、韓縝、張璪的職位分別由安燾、劉摯、呂大防代替。蘇軾論役法 元祐元年(1086)四月,中書舍人蘇軾上書朝廷論及役法問題。他認為宋神宗在免役法剛執(zhí)行時,其效果是相當好的,為人議論最多的是免役寬剩錢,但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為災(zāi)荒年景作準備。然而各級官吏在具體執(zhí)行時,往往發(fā)生偏差,有的地方免役寬剩錢達到十分之四、五,有的甚至高達十分之六、七,日積月累,全國免役寬剩錢達到三千余萬貫。蘇軾還提出了自己的役法主張,他認為在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五月,朝廷曾頒布過給田募役法,其具體辦法是各級政府將屬于官府的田地、絕戶田地、退灘地、沒收田地或用免役寬剩錢買來的民間田地分給應(yīng)募充任役的人戶,就象邊境地區(qū)的弓箭手一樣。蘇軾說自己在任密州知州時曾親自主持實施這種召募役人的辦法,密州最先用田召募弓手,老百姓皆大歡喜。但給田募役法并未推行多長時間(大約半年左右)便被廢除了。他還提出了給田募役的具體主張:其一,給田募役法實行后,應(yīng)募人戶不再交納田租,只按原來的規(guī)定向國家交納夏、秋二稅,交納兩稅時免除支移、折變負擔;其二,給田募役時所給田地并不全然成片,若不足規(guī)定之數(shù),暫時先由官府買足規(guī)定的田地數(shù)量,務(wù)必使召募役人的辦法得以實施,應(yīng)募之人所獲越多,給田募役法越能長久;其三,河北、河東、陜西三路官吏在推行給田募役法時必須獎罰分明;其四,應(yīng)募役人大多是各州縣老百姓,官府所買田地若離州縣太遠,則很難召募役人,因而所買田地必限制在離州縣若干里的范圍內(nèi),老百姓所賣之田也亦須符合上述要求,而且田地必須具備相應(yīng)的畝數(shù),然后各級政府派人檢查后才確定是否買這些待賣之田;其五,應(yīng)募役人若老病、死亡或犯罪,必須由本戶丁壯繼續(xù)充役,如無丁男,方可另行召募;應(yīng)募役人可先由官府給半年假期整理所得田地,然后才充役;其六,自此絕戶、沒官、退灘等類型的官田一律不準出賣,全部用作募役之用;其七,原來租佃官田的佃戶如果無丁男可充當役人,或租佃者本身不愿意充當役人,才能收回原來的官田,另行召募役人。太皇太后和執(zhí)政大臣看過蘇軾的奏章后,下令送往詳定役法所,加以討論。其后又命令中書舍人蘇軾參加詳定役法所的工作,對役法改革進行磋商。蘇軾一再上書辭退詳定役法一職,但中書執(zhí)政機構(gòu)沒有同意他的請求。后來御史中丞劉摯上書,對蘇軾一再辭職表示不滿,蘇軾才迫不得已上任。臺諫彈劾呂惠卿 元祐元年(1086)六月,臺諫官們集中火力攻擊呂惠卿。御史中丞劉摯首先發(fā)難,接著左司諫王巖叟,右正言王覿、右司諫蘇轍等人一齊把矛頭直指呂惠卿。他們彈劾的理由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重提往事。蘇轍認為,自熙寧年間以來,呂之所作所為,一無是處,青苗、免役、市易、保甲等法皆出自呂惠卿之手,他幫助王安石變亂祖宗舊制,是王安石最得力助手之一。在熙寧、元豐年間慫恿宋神宗對外用兵,勞民傷財。呂還對持不同政見者進行慘無人道的迫害,屢次制造所謂刑事案件,如鄭俠之獄等,殘害無辜。蘇轍甚至還認為熙寧、元豐時代所有禍國殃民的政策的頒布執(zhí)行,呂惠卿均是始作擁者。劉摯等人還對呂惠卿進行人身攻擊,說他是奸詐小人,深受王安石引薦之恩,但王罷相后,立即反目成仇,竭力詆毀王安石。另外一方面,臺諫官們認為自從呂惠卿被貶太原后不認真吸取熙寧、元豐時期的慘痛教訓,反而屢次派兵進攻西夏,挑起事端,給國家招惹麻煩,他欺上瞞下,謊報軍功,罪不容誅。劉摯等人認為呂之所以膽大妄為,無非是為東山再起創(chuàng)造條件。他們彈劾呂在被貶之后日日夜夜都在圖謀再度被重用,妄想利用邊境上的功績作為躋身中書或樞密院的敲門磚。太皇太后對此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視,貶呂惠卿為光祿卿,分司南京,回蘇州(今江蘇蘇州)居住。這一貶官決定剛剛下達,王巖叟等人又聯(lián)合上書,說這一決定與呂惠卿的罪狀相比,簡直太輕了。他們認為呂死有余辜,因而幾天后,呂惠卿又被貶為建寧(今福建建陽)軍節(jié)度副使,安置建寧軍,并不得管理本軍事務(wù)。臺諫官圍攻呂公著 呂公著任宰相后,眼見宋神宗熙寧、元豐時代的官僚一個接一個地被反變法的臺諫官們彈劾,丟官的丟官,坐牢的坐牢。他預(yù)感這樣下去不會有什么好處,或許會引起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在朝廷降旨貶責鄧綰之時,他便挺身而出為變法派人物說情,他勸高太后不要貶責鄧綰。高太后似乎早有此意,準備下詔安慰鄧綰等被貶的官僚士大夫。呂公著竭力支持高太后這一舉動。但有人對呂公著說:這些惡人不被斬草除根,恐怕會養(yǎng)虎遺患,為害無窮。呂回答說:臺諫官們的做法與圣人治道相去甚遠,更何況國家求得人才實在太難,不能讓熙寧、元豐時代的官僚士大夫自暴自棄,而主要應(yīng)引導(dǎo)他們悔過自新,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于是在呂的鼓動下,元祐元年六月,高太后以哲宗的名義頒布一道詔書。其大致內(nèi)容是:先帝神宗即位以來,著重改革法度,使一些原來不合理的制度趨于完善,務(wù)必寬厚待人,安撫黎民百姓。但一些大臣不能體會神宗本意,聚斂錢財,擅自用兵邊境,或?qū)遗d大獄,迫害無辜等等。致使哲宗即位以來,士大夫們怨氣滿腹,普遍不滿,但朝廷正在逐漸改革這些弊端,糾正從前的錯誤,因而對熙寧、元豐時代的一些罪大惡極的官僚作了適當處置。從今以后,在朝官僚的中心任務(wù)是進一步消除過去遺留下來的隱患,不要計較一些瑣屑之事,對過去曾犯過錯誤的官僚也不要斤斤計較,窮追不舍。朝廷已決定不再追究熙寧、元豐時期變法派官僚的責任,希望各位大臣以顧全大局為重,切勿因小失大。從今天開始,凡是涉及熙寧、元豐變法的官僚一律不予追究,臺諫官亦不得再上書彈劾那些官僚,執(zhí)行機構(gòu)也不得擅作主張,受理臺諫官所彈劾官員的案件,以使這些官員有改過自新之機會。這道詔書尚未傳達之前,臺諫們就堅決反對。他們紛紛上書高太后,要求收回詔令,并圍攻宰相呂公著。給事中胡宗愈、御史中丞劉摯、殿中侍御史林旦、監(jiān)察御史上官均、左司諫王巖叟、右正言王覿等人全部出動,力諫高太后,但其矛頭實質(zhì)上是對準呂公著。他們曲解詔書旨意,認為宋哲宗剛剛即位時,曾專門下達一道詔書,鼓勵臣下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要敢言直諫,監(jiān)督朝廷的一切工作。但最近這道詔書卻與此意見相悖,想堵塞臺諫官之口,使他們不能上書言事。更為嚴重的是,這道詔令使那些奸臣得以欣喜若狂,而一些忠臣義士則憤憤不平,何況朝廷才貶黜的一小部分熙寧、元豐時期罪大惡極的大臣,朝廷卻下詔讓臺諫官們就此罷休,公理何在?熙寧、元豐時期的大臣本來犯下了滔天罪行,按道理應(yīng)追究其責任,先帝神宗還未來得及罷黜他們便溘然去世。因而他們責任應(yīng)該在現(xiàn)在追查,否則,誰還敢忠心耿耿,全心全意為皇帝效忠呢?等等。高太后一再安慰這些言事官,說朝廷已將熙寧、元豐時代的政策加以改正了,毋需計較小節(jié),引起官僚士大夫的不安和反對。同時對其中一些重要人物已經(jīng)給予適當處分,臺諫官們?nèi)衾^續(xù)喋喋不休,會使更多的士大夫?qū)φ械胶牡鹊。然而林旦、上官均、劉摯等人非但不聽勸解,反而更肆無忌憚地上書言事,要求高太后收回成命,而且還不斷上書彈劾熙寧、元豐時期的變法派人物,如改革四川茶法的重要人物陸師閔就被貶為主管東岳廟,等等。元祐設(shè)置十科取土元祐元年(1086)七月,司馬光上書太皇太后,他認為治理國家的最關(guān)鍵問題是收羅人才,建議朝廷實行十科取士制度,所謂十科是: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官僚、平民均可入選)、節(jié)操方正可備獻納科(限在職官僚入選)、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限選舉文武官員或武臣鈐轄以上級別)、公正聰明可備監(jiān)司科(知州以上級別的官僚方可入選)、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有無官位均可入選)、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有無官職均可入選)、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有官職的士大夫可以入選)、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有官職士大夫入選)、練習法令能斷清讞科(有官職士大夫入選),司馬光還建議由在職官僚每年推薦三名十科人選,并由自己充作保人,如果所舉十科人選在其后的生涯中犯罪或犯了其它錯誤,舉主與被舉薦人均要受到懲罰。司馬光的意見立即被采納,宋朝政府迅速推廣了十科取士法。但監(jiān)察御史上官均立即幾次上書反對單純的十科取士法,他認為十科取士法雖然能考察被舉薦者的言論舉止、政治才干、文章詞采等水平,但十科取士著重突出了官僚士大夫理財、斷案等方面,顯得十分籠統(tǒng),含混不清,同時上官均還進一步認為各地知州、知縣等地方長官幾乎都是按照資歷進行選拔,加之地方官考課之法僅僅是一紙具文,并未真得以貫徹和執(zhí)行,因而各州縣地方官往往以碌碌無為為榮,反正熬到一定年限肯定能得到升遷。因而上官均主張將各州縣進行分等,把一些干練豁達、廉潔奉公的州官、縣令任命為全國重要州縣的地方長官,以帶動這一地區(qū)的行政工作,并命令其它州縣的長官學習這些樹立起來的典型州縣。上官均的奏章到同年十一月才被采納,朝廷專為此頒布了《知縣縣令治劇保舉考較法》。同年十月,左司諫朱光庭上書太皇太后說十科取士法不可能避免行賄受賄,官僚之間互相利用等弊病,因而所薦舉之官僚士大夫未必都很賢明,因此,朝廷應(yīng)在薦舉的基礎(chǔ)上加以嚴格的考察,同時還要求所有的大臣在推薦十科之人時一定要秉公辦事,為國家挑選合格人才。宋哲宗也批準了朱光庭的這一建議。元祐棄地之爭元祐元年(1086)、夏天安禮定元年二月,司馬光上臺后,向高太后上了一道《論西夏札子》。他認為宋神宗元豐四、五年,李憲、沈括、種諤等人為了邀功行賞,趁西夏主秉常被部下囚禁之機,向西夏發(fā)動大規(guī)模戰(zhàn)爭。李憲率軍攻克蘭州(今甘肅蘭州),沈括、種諤等人率軍收復(fù)了綏德城(今陜西綏德)、米脂(今陜西米脂)、浮圖(今陜西綏德境內(nèi))、吳堡(今陜西吳堡)、義合(今陜西緩德東)、葭蘆(今陜西佳縣境內(nèi))、安疆等六寨。司馬光認為這些地方對宋來說可有可無,因為這些地方皆在西夏腹地,一旦西夏前來爭奪,宋將無法抵擋;而對西夏來說,這些地方乃必爭之地,它絕不會就此罷休,定會不斷前來攻打。這樣,宋夏都將不得安寧,處于無休止的戰(zhàn)事之中。因而司馬光建議在哲宗剛剛改年號之際,將這些地方歸還西夏,然后曉以大義,兩國即可議和。司馬光這一建議提出之后,中書執(zhí)政大臣對此爭執(zhí)不下,各持己見。到同年六月底,西夏又派使者來宋索還被占領(lǐng)土,這樣,宋朝大臣又掀起了一次棄地之爭。右司諫蘇轍附和司馬光的論調(diào),竭力主張放棄,其理由有三:一,哲宗年紀尚幼,由太皇太后執(zhí)政,當此之時,和平穩(wěn)定是至關(guān)重要的;二,義理曲直于宋不利。近年來,西夏對宋并無大過,也沒有出現(xiàn)太多的不恭之處,而宋卻乘人之危,攻占其地,見利忘義的行為是不可取的;三,宋朝若固占蘭州和六寨之地,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而西夏方面一定不依不饒,前來爭奪,萬一西夏聯(lián)合遼朝夾攻宋朝,宋之處境就很危險了。其后文彥博又上書,其論調(diào)與蘇轍相差無幾。左司諫王巖叟、御史中丞劉摯、同知樞密院事范純?nèi)实榷忌蠒С痔K轍、司馬光。這些人的棄地主張遭到呂公著、安燾、孫路等人的反對。呂公著認為,蘭州是吐蕃領(lǐng)土,并不屬于西夏;如今天子剛剛即位,即將祖輩創(chuàng)下的基業(yè)輕易送給西夏,于情理、于尊嚴而不容。熙河路經(jīng)制使孫路甚至還帶著一份地圖去面見司馬光,陳述放棄蘭州的危害。他說倘若放棄蘭州,那么熙河路就難以守住,而熙河路一旦出了問題,就會直接影響到關(guān)中地區(qū)的穩(wěn)定。但安燾等人的意見未被采納,司馬光等人的觀點倒被太皇太后接受了。宋將米脂、浮圖、葭蘆、安疆四寨之地歸還了西夏。元祐廢罷保甲法早在元豐八年(1085)四月,就開始逐漸限制開封府地區(qū)第四等以下人戶田產(chǎn)在二十畝以下者可以免除充任保丁的義務(wù)。同年七月由于樞密院官員上書說開封府地區(qū)保甲往往因為保正、保長和教閱保甲的官員等百般掠奪,致使許多百姓為之傾家蕩產(chǎn)。因而朝廷又下令廢除開封地區(qū)保甲集中訓練的制度,保丁每年農(nóng)閑季節(jié)才到縣城集訓一個月。其后,司馬光、王巖叟及樞密院又不斷上書攻擊保甲法。元豐八年十一月朝廷下令廢除各路提舉保甲官。直到元祐元年(1086)二月,才徹底廢除了開封府地區(qū)的保甲制度。緊接著,御史中丞劉摯、右司諫蘇轍等人上書說朝廷雖然廢除了開封府地區(qū)的保甲制度,但河東、河北、陜西等地的保甲制度依然存在。于是至元祐元年八月,全國各地的保甲法被最后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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