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以來,長沙交警全面啟動路面不文明行為整治行動,嚴厲整治上路發(fā)卡、售賣、乞討等妨礙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和車窗拋物等交通違法。 截止到11月22日,共查處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1082起,車窗拋物467起,共查處發(fā)卡、乞討、兜售物品不文明交通行為51起(發(fā)卡23起、乞討14起、兜售物品14起),行政警告處罰18人,(發(fā)卡12人,兜售5人,乞討1人),行政拘留1起(乞討)。 形成嚴管嚴控嚴治高壓態(tài)勢 專項整治以來,城區(qū)五個勤務大隊及特勤、機動大隊組建專門流動執(zhí)法小分隊,每日早7點至晚10點,在人民路、新開鋪路、楓林路、木蓮路、三一路、時代陽光大道等52處重點路段進行不間斷的巡邏管控和流動整治;支隊指揮中心和大隊分控中心安排專人,對三類違法行為進行視頻追蹤,全程抓拍,精準調度,形成了嚴管嚴控嚴治的高壓態(tài)勢。 對“三族”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長沙首例對“乞討族”人員進行行政拘留 非法上路發(fā)卡、售賣、乞討等行為,違反《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和《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首次違法的,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警告的處罰;對警告處罰后仍違法的(即第2次違法),或情節(jié)較重造成后果的,將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車窗拋物、不禮讓斑馬線 加強證據(jù)采集 而司機或乘客隨意向車窗外拋灑物品不但破壞市容環(huán)境,也會影響后面車輛駕駛員的視線或道路狀況,對其他車輛的行駛造成干擾,從而造成交通安全隱患。交警部門將對城區(qū)進行不間斷巡查,通過監(jiān)控視頻、執(zhí)法記錄儀、群眾舉報等多種形式,對車窗拋物行為及時搜集證據(jù)。并且將在部分路段新增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抓拍系統(tǒng),加強對此類違法的管控力度,擴大震懾作用。 交警部門對馬路乞討、兜售以及車窗拋物、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等不文明交通行為開展流動整治,重點加強薄弱區(qū)域和時段的管控,對違法行為一經發(fā)現(xiàn),一律頂格處罰。 長沙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要自覺抵制馬路發(fā)卡族、乞討族、售賣族,一旦發(fā)現(xiàn),可撥打122報警或向路面交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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