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大業(yè)大,膝下只有一個女兒,長沙的阿平(以下均為化名)迫切想要一個兒子。通過代孕,阿平得到了一對雙胞胎兒子,并且寫下條據(jù),偷偷給了代孕女子 1100 萬作為兒子撫養(yǎng)費。沒成想阿平的妻子知情后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 1100 萬。9 月 25 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案情,法院又將怎樣判決呢?阿平與阿珍是一對結婚三十年的夫妻,兩人育有一個女兒。隨著年齡漸長,阿平還想再要一個孩子。小芳多年前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阿平,知道阿平有生子意愿,倆人協(xié)商一致后,共同前往國外制作試管嬰兒,由阿平提供精子,篩選國外卵子庫中的優(yōu)質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小芳腹中。經(jīng)過多次的試驗,最終小芳生下了孩子,阿平是他們生物學父親。從懷孕至產(chǎn)后,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小芳轉賬或購置房產(chǎn),總計高達 1100 萬,甚至還向小芳出具了《條據(jù)》,載明:我愿意將以前所給予或借支給小芳的 1000 萬元,作為孩子的撫養(yǎng)費、教育費(0-18 周歲),孩子由小芳撫養(yǎng),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異議,該筆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個人財產(chǎn),系我個人自愿。此事件被阿珍發(fā)現(xiàn)后,向一審法院起訴并請求:確認阿平支付給小芳 1100 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判令被告小芳返還財產(chǎn) 1100 萬元。阿平與阿珍之間不存在夫妻共有財產(chǎn)的相關約定。在未與阿珍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阿平擅自向小芳轉賬,并向小芳出具《條據(jù)》,聲明其給付小芳的涉案款項系其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的個人所有部分,于法無據(jù),其行為嚴重損害了阿珍的財產(chǎn)權益,阿平基于 " 借腹生子 " 向小芳支付巨額財產(chǎn),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阿平與阿珍已育有婚生女,通過試管嬰兒技術合成受精卵,由小芳進行生育的行為有違道德和倫理。關于小芳辯稱涉案款項用于購置的房產(chǎn)、車輛等,是替小孩保管,因相關財產(chǎn)并未登記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記在她的名下,其辯稱理由不成立。關于小芳辯稱部分涉案款項系阿平支付的小孩撫養(yǎng)費、教育費,因事涉權利主體為小孩,可由權利人另行主張權利,故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確認被告阿平支付給被告小芳 1100 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限被告小芳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返還原告阿珍 1100 萬元。(一)請求撤銷該案一審民事判決,依法駁回阿珍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在二審中,上訴人小芳,被上訴人阿珍、阿平均未提交新證據(jù)。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未約定財產(chǎn)形式的,則夫妻財產(chǎn)系共同共有。且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不允許分割共有財產(chǎn)為原則,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財產(chǎn)存續(xù)、安全的體現(xiàn),確保夫妻財產(chǎn)成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阿珍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chǎn)。我國法律允許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眾為 " 夫婦 ",即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阿平、小芳行為違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等規(guī)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阿平、小芳共同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及阿平給付小芳巨額財產(chǎn)的行為,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權益,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違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原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阿平的給付行為無效,小芳因此獲得的財產(chǎn)應予返還。小芳生育過程艱辛的事實并不能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且小芳生育過程的復雜性等系阿平、小芳自身身體原因等因素決定的,并不能因此證明行為的合法性。小孩的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用等爭議,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另行協(xié)商或訴訟解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小芳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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