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下午,徐女士走在開福寺路的人行道上。司機張師傅駕駛一輛501路公交車駛過,將路邊的一塊閑置鋼板軋得翹起來,鋼板下落時剛好砸在徐女士右腳上。張師傅趕緊送徐女士就醫(yī)。
經醫(yī)院診斷,徐女士的右腳第1、2、3趾遠節(jié)趾骨骨折。徐女士的治療產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3.9萬余元。
因賠償問題,徐女士將涉事的公交車司機及公司、某隧道公司、市政管理局起訴至開福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各項費用。
被告張師傅辯稱,他開公交車經過該路段,是履行職務行為。施工方沒有把路面的鋼板固定好,也沒有設置圍擋等安全措施,所以才造成此次事故,故本人沒有責任。
被告某巴士公司辯稱,該公司的車輛是正常行進,沒有違法行為,造成原告受傷的原因是道路管理方的鋼板,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隧道公司辯稱,原告在人行道上被公交車軋起的鋼板砸傷,行車道不是該單位是施工圍擋內,不由其負責。
被告某市政管理局辯稱,原告受傷原因是被告張師傅未盡注意義務,又恰巧遇到被告某隧道公司在施工路面放置鋼板所導致的事故,他們也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徐女士對受傷無法預見,也難以避免,故法院認定,原告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被告張師傅對公交車在行進路上的道路與行人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且被告張師傅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故依相關法律,被告某巴士公司應為被告張師傅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巴士公司及張師傅承擔30%的責任。
被告某隧道公司作為該事發(fā)路段的施工方,負有較高的安全管理義務,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隧道公司承擔60%的責任。
被告某市政管理局作為市政道路的管理方,應當對原告的受傷承擔一定侵權責任,考慮到被告某隧道公司在事發(fā)路段進行圍擋施工作業(yè),故可適當減輕責任。被告某市政管理局承擔10%的責任。
經審查,法院對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項損失認定為24765.4元。法院判決,被告某巴士公司向原告賠付各項損失7429.62元;被告某隧道公司向原告賠付各項損失14859.24元;被告某市政管理局向原告賠付各項損失247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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