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訴訟中授權委托比較常見,通常認為他們之間委托的可信度極高,相關方面在審核當事人身份時往往放松警惕存在疏忽、把關不嚴情形,致使案件當事人可能喪失訴權,進而影響其實體權利。近日,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假冒前夫簽名達成和解而制作調解書的案件進行了監(jiān)督,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獲得采納。
事發(fā)去年 1 月,夏先生手機莫名地收到一條扣劃銀行存款的短信,一臉疑惑的他到法院、銀行查詢才得知妻子陳女士代簽了民事調解書,法院強制執(zhí)行扣劃夏先生的工資。
原來 2015 年至 2016 年近一年時間內,陳女士向周某借款 25 萬元,后因無法按時還款,2017 年 9 月,周某將陳女士、夏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共同償還 25 萬元借款及利息。訴訟中,陳女士假冒夏先生簽名偽造了《授權委托書》:" 由陳女士全權代理夏先生參加訴訟 ",后在承辦法官主持調解下,原告周某與陳女士就還款達成調解協(xié)議。
夏先生表示自己與陳女士現(xiàn)已離婚,對該案債務不知情,一年之內陳女士借款數(shù)額達 25 萬元,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陳女士沒有為家庭生活花費過大筆開銷,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未授權委托前妻進行訴訟,不知道訴訟過程,遂向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該檢察院進行了全面調查核實,調查中陳女士坦承該債務用于個人賭博,并未告知夏先生,因為害怕責備也未將訴訟事宜告知丈夫,并假冒夏先生的簽名偽造《授權委托書》。
檢察官審查案卷發(fā)現(xiàn),《授權委托書》也存在瑕疵,該文書雖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為 " 全權代理 ",但無具體代理事項,按法律規(guī)定這種情形委托人無權進行和解;委托書形式上有欠缺,落款日期未填寫。
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法院未仔細查驗當事人的身份、委托權限等情況下,主持周某、陳女士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據(jù)此制作調解書,違反自愿和解原則。該院依法向作出民事調解書的法院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該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查明案件事實,維護夏先生的訴權。
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該案,三方到庭參加了訴訟。近日,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并判定該債務屬于陳女士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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