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意外的溺水身亡, 背后竟隱藏著一個巨大的禍心。 蹊蹺的保單,巨額的保費, 保險公司又能否理賠? 《妻子身后的巨額保險》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與法》7月17日20:00播出 2016年10月1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案件。不過,在這個看似簡單民事案件背后,還隱藏著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陰謀和令人唏噓不已的故事。這個案子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已經死亡,而當時投保人所投保險的保額僅一家保險公司就有三百萬元。那么,這些錢保險公司能不能賠,又會賠給誰呢? 這個人名叫陳顯福,就是他把總部設在上海的一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的,要求這家保險公司賠償自己300萬元,并說這筆錢是女兒用命換來的。 那么,陳顯福為什么會說這筆保險費是自己女兒用生命換的,在他的女兒身上,究竟發(fā)生了什么樣的事情。 這是江蘇省常州市高新區(qū)的一個公園里的人工湖。2013年的5月10一大清早,有人發(fā)現(xiàn)在湖里飄著一具女尸。隨后,警方將這名女子打撈上岸。發(fā)現(xiàn)這名女子年紀大約在二十七八歲上下,身高1米5左右,符合溺斃特征。 警方隨后展開調查,但一時間也沒有太多的線索。直到當天下午3點左右,一名叫做李良的男子來到派出所報案,說自己的妻子前一天晚上出門后一直沒有回家。根據(jù)李良描述妻子離家時的著裝,警方初步判斷,李良的妻子應該就是那名溺水死亡的紅衣女子。 李良說,妻子廖某事發(fā)時二十八歲,四川巴中人,兩人結婚才兩個多月。對于妻子的突然離世,李良充滿了自責。據(jù)他說,前一天他剛剛為妻子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妻子當天晚上本是外出練車的。可是,案發(fā)地點的人工湖距離他家大概有30公里,廖某怎么會大晚上的一個人跑到如此遠的地方練車呢? 警方再次來到現(xiàn)場,果然從湖中打撈出來了一輛電動自行車,經過李良辨認,這輛車正是自己買給妻子的。那么,廖某究竟是怎樣落入水中死亡的呢?警方隨即調取了廖某居住小區(qū)附近當晚的監(jiān)控錄像,監(jiān)控顯示,晚上九點鐘左右,廖某的確是一個人騎著電動自行車出門,然后一路直奔這個公園。只不過,當時的公園光線黑暗,也沒有監(jiān)控。廖某進入公園后,就不知所蹤。 在這個公園里,廖某究竟遭遇了什么?警方查閱了廖某當晚的通話記錄。有個尾號為716的號碼的通話時間,恰好和廖某離開小區(qū)的時間一致。警方推斷,這個號碼的使用人,就是最后和廖某接觸的人,他最有可能知道廖某來到公園的真正原因。 這個尾號是716的電話號碼李良說就是他自己的,而且通話的地點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人工湖附近。而據(jù)警方調查,當時李良是在家中,他不可能有分身術跑到案發(fā)附近打電話的。 李良為什么要撒謊,他在替誰隱瞞呢?警方隨即對李良和廖某的社會關系進行排查,很快,一個叫周九偉的男子進入了警方的視線。周九偉,29歲,外號九哥,江蘇連云港人。和李良是高中同學,案發(fā)前幾個月,他來到常州投靠李良。 這個周九偉會不會是尾號716電話的使用人呢。警方調取了事發(fā)時公園附近的監(jiān)控錄像,果然發(fā)現(xiàn)了周九偉的身影。隨后警方加大了對周九偉的搜索力度,終于在案發(fā)一個多月后,周九偉被警方找到。據(jù)周九偉交代,他和李良是很好的朋友,李良對他也很不錯,讓他住在了自己家里,不料他卻和自己朋友的妻子發(fā)生了私情。 周九偉說,當天晚上,他約廖某出來,就是想了斷這份孽緣;丶业臅r候,廖某騎著電動車帶著他離開,但由于當時路線不熟,再加上光線黑暗,廖某不小心把電動車騎到湖里了。自己摸爬著上了案,卻不見了廖某的身影。上岸后一是由于恐懼,再一個是因為害怕他和廖某的私情被自己的好友李良知道,因此,才選擇了逃離。周九偉和盤托出交代了這一切,表面上看似乎也合情理,可是敏銳的警察發(fā)現(xiàn),對現(xiàn)場一些細節(jié)上的疑點,周九偉并不能自圓其說。那么,這件看似正常溺水死亡案件的背后,還隱藏著什么樣的秘密呢? 在周九偉被警方控制之后,廖某的丈夫李良的行為,表現(xiàn)得有些異常,他幾次三番地來到公安局,好像非常迫切的要把尸體處理掉。在警方看來,李良多余的動作還不止這些,在案發(fā)初期,李良為了證明廖某溺水死亡之前和自己聯(lián)系過,還特意花了兩千元雇人打撈廖某落入水中的手機。 花兩千元撈一個手機,而且還要求旁人證明手機是從水中撈出來的,李良反常的舉動,不由得讓警方產生了一個懷疑。那么,李良和廖某的死亡究竟有什么樣的關聯(lián)呢?警方在之前的調查中,李良平時和廖某的關系并沒有什么異常。 據(jù)廖某同父異母的弟弟講,李良不但對自己姐姐和他很好,而且出手還很大方,因此,他們認為廖某的死亡不可能和李良有關。直到有一天,廖家人得到了一個讓他們吃驚不小的消息,有人跟廖某的父親說,廖某買了一份保險。 隨后,廖某的父親迅速把這個信息反饋給了警方。警方通過在保險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廖某的保險總共有兩份,都是李良給購買的,保險金額合計高達四百萬元。這兩份保險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都是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保險,保險的受益人都是李良。 警方隨即對李良進行了控制,面對警方大量的證據(jù),李良和周九偉終于說出了實情,據(jù)李良說,在認識廖某之前的那段時間,他一方面剛剛和前妻離婚,失去了家里的支持,另一方面經營的黑網(wǎng)吧也倒閉了。此外,他欠的幾十萬元的外債也到期了。一籌莫展的李良想到了騙保險。 有了這個想法之后,李良便有意識的去物色自己的對象。很快,李良便通過微信搖一搖的功能聯(lián)系上了廖某,當時兩人通過微信聊得很投機。 當時,廖某也剛離婚不久,處于情感的空白期,李良的出現(xiàn),給了她些許安慰,她也很快接受了這個能言善辯,出手大方的男人。于是,在兩人僅僅認識10天后,就正式結婚了。 那么,怎樣才能實施下一步計劃,把廖某引到買保險的事上呢?這個時候,李良玩了個小花樣;楹蟮牡诙欤盍紝⒔o自己買的一份保險單放在一個比較顯眼的地方,有意讓廖某看到,而這份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是李良的前妻。 沒費多大力氣,李良就為廖某成功地購買了100萬的人身意外險。兩天后,她又以廖某要學開車怕出意外為由,通過網(wǎng)絡購買了保額是300萬元的人身意外險。兩份保險的投保人都是廖某,而受益人也在半個月后,由法定受益人改成了李良自己。 按照李良的想法,下一步就該對廖某下手了?墒牵kU的受益人是自己,他肯定不會親自去作案的。這時候,周九偉就成了他的不二人選。 據(jù)了解,李良和周九偉關系很密切,還在高中同學期間,性格內向的周九偉就對能言善辯的李良非常崇拜。因此,當李良說出了自己的計劃后,周九偉很快就答應了。 之后,李良總是刻意的給廖某和周九偉單獨相處的機會。一個月后,二人終于廝混在一起,李良開始謀劃他的下一步計劃。在五一小長假期間,李良和廖某在公園人工湖游玩,發(fā)現(xiàn)橋上的欄桿缺失了一個,這讓李良感覺是天賜良機,隨后,他把下一步計劃告訴了周九偉。 一切計劃妥當之后,兩人開始實現(xiàn)計劃。在案發(fā)的前一天,李良就給廖某買了一輛電動車。然后把尾號是716的電話交給周九偉使用,讓周九偉悄悄約廖某出去玩。 當晚九點鐘左右,廖某如約來到了公園湖邊,見到了周九偉,兩人一邊散步一邊聊天。而此時,對這一切掌控在手中的李良,還故意不停地發(fā)微信催促廖某趕快回家。 到了晚上十一點鐘左右,四周已經沒有任何人跡,周九偉謊稱要騎著電動車帶廖某回家。而就在缺失的欄桿處,周九偉將電動車故意騎到了湖里。不過落水之后,由于湖水不深,廖某很快就站了起來。周某一看這個情況,只好上去施加外力,隨即他就向廖某走過去,摁住廖某的后背,把她頭往水里摁,持續(xù)一段時間,使廖某溺水死亡之后,自己再爬上來。 而幾乎就在同時,打不通妻子手機的李良估計陰謀已經得逞,之后他假裝在城區(qū)開車四處尋找自己的妻子,第二天,還前往派出所報案,試圖掩人耳目?墒牵赴l(fā)后一個多月,真相就被揭開。 2014年的1月17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經過審理,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保險詐騙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李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萬元。以保險詐騙罪、故意殺人罪判處周九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3萬元。 李良和周九偉為了自己的貪念,竟然不顧他人的性命,可謂喪心病狂,他們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墒牵文乘懒,李良也被執(zhí)行了死刑,那兩份以廖某名義投保,受益人為李良的保險合同是否還有效力,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又該賠給誰呢? 前面我們提過,當時李良還在另一家保險公司上了一份同樣性質的保險,保險的金額是一百萬。只不過在那份保單上有廖某的親筆簽名,因此,廖家人經過和這家公司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這家公司最終答應對廖某的家人進行理賠,F(xiàn)在,上海的這家保險公司認為,他們這份保險是李良在網(wǎng)上為廖某購買的,沒有廖某的親筆簽名,而且據(jù)通過當時保險公司客服人員和李良溝通的電話錄音、網(wǎng)上聊天記錄,這些也都能證明實際投保人是李良。那么他們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對于這個案件,法院會怎判決呢? 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中,保險單明確記載投保人為廖某,又因為本案系網(wǎng)上投保,保險單內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網(wǎng)上填寫內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記載的投保人亦為廖某。 而對于投保是否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愿,法院認為,被告確認在收到被保險人簽名為廖某的變更申請表后,打過其電話核實情況,廖某確認同意變更受益人為其丈夫,被告在系統(tǒng)里做了相應變更,并將變更受益人的批單發(fā)送給廖某,并電話通知了她,可見,廖某本人對本案保單的存在明確知曉,亦可佐證廖某應對其本人為投保人系為知悉,進而佐證廖某對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第43條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等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等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系廖某,李良作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廖某死亡,故喪失受益權。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人應當向原告支付保險金300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秋子 喪失受益權之后,沒有其他的受益人情況下,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這個案件判決之后,有很多人認為,怎么傷害他人騙保,保險公司還會理賠。其實,這是一種有失偏頗的理解。我國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等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作為投保人,如果具有投保的真實意愿,簽訂了相應的合同,同時也不存在騙保的主觀故意,那么出了險,保險公司還是要依法進行賠償?shù)。保險法在這方面是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并不存在所謂的漏洞,要說有漏洞,還得是保險公司內部在產品設置和把控方面存在的問題。你像節(jié)目中所說的李良購買的這種短期的一年的保險,一次只要交1998元,他的保額就是300萬,是繳納保險費的1500倍,那么這樣一種巨大的差額是比較容易引發(fā)道德風險,而保險公司更不能在各種風險控制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網(wǎng)絡銷售。這就給一些圖謀不軌的人得到一些可乘之機,最終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我想,這個案件,在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上也敲響了一個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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