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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女子發(fā)來蹊蹺短信
2016年7月17日,在山西省黎城縣子鎮(zhèn)村,本約定要回娘家的孫霞突然失蹤。
孫霞電話一直打不通,但是她弟弟孫國偉卻收到了姐姐發(fā)來的短信,孫霞在短信里說,她和一個朋友在安徽省合肥市看生意,由于手機壞了,只能發(fā)短信。
孫霞發(fā)給孫國偉的短信
孫霞弟弟孫國偉在收到短信后一度陷入疑惑。
第一,從未出過遠門的姐姐怎么會突然和人去安徽做生意?
第二,既然是和好朋友同行,手機壞了為何不能用朋友手機和家人打電話報個平安?
第三,孫霞剛剛在一處樓盤交了的押金,馬上要付全款,為什么要冒著違約的風險現(xiàn)在出走?如果是心甘情愿的出走,為什么還要在出走的前一天和娘家人約定回家事宜?
孫國偉越發(fā)堅信,姐姐孫霞的失蹤絕不是一種普通的出走,一定是在路上出了某種她個人意志所不能控制的意外。在孫霞失蹤四天后,孫國偉和母親向警方正式報了案。
婆家二哥成最大嫌疑人
經警方調查,發(fā)現(xiàn)孫霞所使用的那部手機就在長治市內。持有孫霞手機的人告訴辦案民警,這部手機是幾個月前馬二林賣給他的。
孫霞失蹤當天早上還在使用這部手機,失蹤以后,馬二林就將這部手機賣了。如此一來,馬二林的嫌疑進一步上升。
隨著孫霞手機的被發(fā)現(xiàn),人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馬二林之前所有的證詞。
警方查證突然發(fā)現(xiàn),孫霞失蹤當天馬二林和孫霞的債務人劉春見過面。而在之前了解案件的過程中,劉春對警方隱瞞了此事。
面對警方的訊問,劉春承認案發(fā)當天他的確回村見了馬二林,之前向警方隱瞞是因為當天他和朋友在村上吸了毒,怕被警方處理,后劉某朋友也證實了他所說的話屬實。劉春還向警方反映此前馬二林還曾在孫霞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向他討要過3000元現(xiàn)金。
馬二林對孫霞債權的上心程度,讓人不禁懷疑馬二林是否和孫霞的失蹤有關。作為孫霞失蹤一案的重大嫌疑人,馬二林被傳訊到山西省長治市平順縣公安局。
馬二林手機里關于殺人埋尸的信息讓警方相信,孫霞應該已經遇害,而馬二林和案件密切相關。
2016年12月12日,在種種證據(jù)指向的情況下,馬二林終于承受不住巨大的心理壓力向警方交代,在5個月前,他在送弟媳孫霞前往西溝鄉(xiāng)坐車的路上,與之發(fā)生沖突并最終將其殺害。
孫霞和馬家兩個兒子的婚姻
15年前,年僅16歲的孫霞嫁到馬家,在此后15年間內,孫霞先后與馬家的兩個兒子建立婚姻關系。
案件人物關系圖
孫霞生前照片
孫霞在和第一任丈夫馬四林結婚時,因年齡不夠未辦理結婚登記;楹螅R四林發(fā)生礦難死亡,孫霞的婆家人以兩人未登記為由,不同意她參與馬四林38萬元工傷損害賠償金的分配。不過他們同時提出,如果孫霞同意嫁給馬三林,馬四林的損害賠償金就可以分給她和兩個女兒。
為了能拿到賠償金,孫霞和馬三林匆匆結了婚。
在孫霞與馬三林婚后的第8年,不幸再次發(fā)生,在建筑工地打工的馬三林死于一場意外的高空墜落。馬三林死后開發(fā)商賠償了101萬元,對于賠款的具體分配問題,以及孫霞對屬于自己的一部分賠款的支配方式,都引起了婆家人的不滿,這讓孫霞和婆家人矛盾不斷累積。
爭執(zhí)中把弟媳殺害
在案發(fā)當天,孫霞接到了弟弟孫國偉向她要錢的電話。在通話中,孫霞對孫國偉連續(xù)要錢的行為表示不滿。
在一旁聽到了孫霞通話內容的馬二林十分惱火,他覺得這些錢都是用他弟弟馬三林的命換來的,孫霞這樣接二連三的接濟娘家實在過分。
讓矛盾升級的是,馬二林得知孫霞有去娘家黎城買房的打算,這讓他懷疑房子是孫霞買給娘家的。在他殺害孫霞的前幾分鐘,兩個人還因孫霞買房一事,發(fā)生了嚴重的爭執(zhí)。
被告人馬二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志良、王孝敏、孫國偉經濟損失29480元。
一條鮮活的生命,兩個破碎的家庭。面對積怨和矛盾,采用極端的手段,留給親人的只有是痛苦,留給自己的則是無盡的悔恨。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今天我們節(jié)目請到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席志國老師。歡迎您,席老師。席老師,這起案件當中,當孫霞的第一個丈夫四林死了之后公婆以他們沒有領證為由不讓孫霞拿到死亡賠償金,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A1:死亡至少有兩種損害賠償,第一種損害賠償就是他所撫養(yǎng)的人的撫養(yǎng)費,這部分應該是我們看是四林的兩個孩子以及四林自己的父母;第二部分就是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關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范加忻鞔_的規(guī)定,近親屬有權利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第一順序的近親屬應該是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因為在本案里邊,馬四林和孫霞并沒有領取結婚證 ,那么孫霞就不再享有死亡賠償金的權利。
Q2:孫霞有三個孩子還未成年,那這三個孩子應該由誰來撫養(yǎng)呢?
A2:《民法總則》27條第2款的規(guī)定,由他們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來擔任監(jiān)護人,這個時候,實際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監(jiān)護人的資格。他們當然可以通過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那么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解決,解決的時候要按照最有利于三個孩子成長的原則來確定究竟是由他的祖父母,還是外祖父母來進行監(jiān)護來進行撫養(yǎng)。
生命的獨特,
不是獨奏的歌。是帶著的敬畏和尊重,與其他生命間的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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