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子洲縣公安局以每月工資200元聘用子洲縣崔某擔任馬蹄溝派出所炊事員,后因未給崔某繳納養(yǎng)老統(tǒng)籌費用,致使崔某一直工作到2016年12月。日前,子洲縣法院受理后判決子洲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原告崔艷養(yǎng)老保險損失費157221.06元,子洲縣公安局上訴至榆林中院被駁回。
2002年1月,子洲縣公安局以月工資200元聘用子洲籍師傅崔某擔任其派出機構即馬蹄溝派出所炊事員。2006年9月底,崔某已達退休年齡,但因子洲縣公安局從來未給崔某繳納養(yǎng)老統(tǒng)籌費用,造成崔某一直無法退休,一直工作到2016年12月份。崔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子洲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當日該院以崔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終止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崔某向子洲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贈償原告2017年1月至今滿75周歲14年9個月退休金共272984元。
子洲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所訴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費用應否由被被告承擔以及承擔的具體數(shù)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此次原告崔某要求支付未繳納養(yǎng)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請求本院應予以受理。
2002年1月,原告受聘被告處,2006年9月以前,被告子洲縣公安局未給原告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后也未補繳。因來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原告無法享受社會社會保險待遇,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未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xù)而造成養(yǎng)老金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賠償采取一次性賠償?shù)姆绞,最新第六次全國人口管普查?2010年我國女性人口平均預期壽命77.37歲,現(xiàn)原告所訴的計算至年滿75周歲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還應結合本地養(yǎng)老金發(fā)放情況為每月1035元予以酌定。退休起算時間以被告實際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的下月起計,即從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原告年滿75周歲,被告應賠償原告養(yǎng)老保險損失的時間為14年9個月,共計183195元,扣除原告?zhèn)人應繳總金額19976.16元和應繳利息總金額5997.78元。被告應賠償原告157221.06元。
子洲縣公安局向榆林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陜西省子洲縣人民法院(2017) 陜0831民初47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22500元。榆林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子洲縣公安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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