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事發(fā)時,黎某的侄子小良(化名)還不到10歲大。小良打出生后,先天性殘疾,又聾又啞。不過,隨著年齡的增長,最要命的是他沒有生活自理能力,拉屎拉尿還要大人照顧,身體整日臟兮兮。眼看著弟弟養(yǎng)育著這樣的一個小孩,黎某認為這是一個沉重的生活負擔。為此,黎某多次建議弟弟將小良送人撫養(yǎng),但一直送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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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凌晨,有人發(fā)現小良的尸體后報案。警方經調查發(fā)現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將其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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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被告人黎某將小良丟進水井里淹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黎某對于自己所做的一切,在庭上懺悔不已。庭審結束,法官表示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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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懺悔又有什么用
黎某心疼自己的弟弟
那年幼的孩子誰來心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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