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集資詐騙案,兩被告人以生產經(jīng)營為由非法集資,而后因無力償還便舉家潛逃外地,最終兩被告人因集資詐騙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陳氏父子接手一家米業(yè)公司后,由兒子陳某任公司法人代表,父親陳某良為公司股東。兩父子將公司視為自家私人財產,不遵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公司收入、開支均不通過公司賬戶,而是由其私人收取或支出,沒有專門的會計與出納,不制作會計憑證,以致公司財務混亂,經(jīng)營不善難以為繼。
為維持公司生產經(jīng)營,陳氏父子自2015年以來,以高息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將現(xiàn)金或所銷售的稻谷款存入該公司,或者在收購稻谷的過程中,以高出每擔5-10元的價格,騙取售谷農民同意其延期付款。在騙取潘某等266名被害人現(xiàn)金、稻谷款,共計人民幣684余萬元之后,舉家潛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或以高息為誘餌,或以提高谷價為誘餌,騙取村民、農戶將現(xiàn)金或谷款存入被告公司,但并未入公司賬戶制作會計憑證,在無法清償欠債的情況下,二被告人將公司關門,舉家潛逃外地,躲避債務。二被告人將非法吸收的集資款不入公司賬戶,無力還債的情況下舉家潛逃,主觀上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潛逃行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被告單位及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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