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內(nèi),黑龍江省黑河市交警支隊原支隊長張某指使下屬,截留了6500余萬元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這些錢未上繳黑河市財政局,而是直接用于單位和其他違規(guī)支出。
與之相比,黑河市財政局同期收到黑河交警支隊上繳的駕駛許可考試費是2200余萬元,僅是被截留的資金的約三分之一。而被截留的考試費,占應上繳財政的考試費的74.7%。
9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透露了該案的部分細節(jié),參與其中的時任黑河交警支隊會計魏曉玲,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對駕校考試費的截留,從2009年黑河交警支隊成立規(guī)費科開始,規(guī)費科負責黑河全市報考駕駛許可的考試收費等。
判決書顯示,時任規(guī)費科科長呂某的證言稱,2009年,黑河交警支隊成立規(guī)費科,她任負責人,支隊長張某告訴她收取各駕校考試費時,把不開收據(jù)駕校的考試費交給支隊會計魏曉玲。
兩名駕校人員的證言稱,駕校收取的學員考試費交到黑河交警支隊規(guī)費科,支隊有的時候開發(fā)票,有的時候不開發(fā)票。
張某的證言稱,在黑河交警支隊班子開會的時候研究成立的規(guī)費科,就是專門收取學員考試費的,后來也開會研究截留考試費的事了。他授意讓呂某、魏曉玲等人截留學員考試費。
不過,對于支隊班子開會是否討論過截留考試費一事,張某和其他班子成員的說法不一。
判決書引用5位黑河交警支隊班子成員的證言稱,張某未向班子成員提及截留考試費一事,班子成員均不知道黑河交警支隊沒有將收取的學員考試費上繳財政的相關情況。
魏曉玲本人的供述稱,當時張某讓她和呂某到他辦公室,對她們說,以后讓呂某把收各駕校上繳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的錢都交她,這些錢都不進賬,在賬外放著。她說規(guī)費科收的錢應該繳財政,張某說“這個你就不用管了,我讓你收你就收得了”,她就沒再堅持。
魏曉玲供述,收到大批的考試費是從2009年一直收到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就收了一兩筆,2013年年末以后就再沒收過了。
魏曉玲還供述,根據(jù)她提供給檢察機關的黃色牛皮紙筆記本和咖色筆記本中記載收取考試費的復印件,一共收取了6500余萬元的考試費。這些考試費都用于本單位和張某的個人支出了。
法院認定,該案濫用職權犯罪金額65100447.00元,黑河交警支隊駕駛員考試明細表證實2009年至2013年應收考試費87139680.00元,而黑河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僅收到考試費22039233.00元。
關于被截留的資金的用途,這份判決僅稱用于交警支隊和其他違規(guī)支出,并未詳述,不過,該判決書列出的一項證據(jù)提及,9名證人的證言證實,他們都承攬過鳳鳴溪綠色莊園工程,其中8人的工程款都是在魏曉玲處領取的現(xiàn)金。
黑龍江省桃山林區(qū)基層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曉玲受黑河交警支隊支隊長張某的指使,超越職權,收取考試費6500余萬元,違規(guī)支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魏曉玲系從犯,魏雖受支隊長張某指使,但犯罪次數(shù)之多,數(shù)額之大,時間長達三年之久,其完全可以按財務管理制度拒絕違規(guī)工作指令,故不能認定為脅從犯。魏曉玲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魏曉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該案中,涉案的時任支隊長張某、規(guī)費科科長呂某均被另案處理,其中呂某因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已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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