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為方便自己辦事,將共享單車私自存鎖于自家小院,不料被群眾舉報,被公安部門給予拘留五日的處罰。
10月12日上午9時許,包頭市東河區(qū)公安分局回民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報警稱:天福苑小區(qū)有人將一輛共享單車私自存鎖于自己一樓的小院里。回民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果然發(fā)現(xiàn)有一輛共享單車被鎖在天福苑小區(qū)六號樓一樓小院里,但因家中無人無法聯(lián)系到當事人。于是,民警利用巡邏時間多次前來,并于中午十二時許終于等到涉案人張某。
據張某解釋,自己只知道共享單車不能損壞,并不知道不能私自存鎖。民警經進一步詢問得知,張某于早晨掃碼后騎行共享單車辦事,因下午還需要繼續(xù)騎行,于是就順便存鎖于自家一樓小院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三項規(guī)定,因張某涉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給予其行政拘留五日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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