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就讀于梅城一學校的三名學生就因自己一時的沖動而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究竟怎么一回事?先到梅江區(qū)人民法院的庭審現(xiàn)場去了解一下。 在梅江區(qū)人民法院的庭審現(xiàn)場,記者看到被告人陳某棋、朱某朝和廖某洲,三人都是年紀輕輕,據了解三人平均年齡只有19歲。令人不解的是,三人均是在校生,且在校表現(xiàn)良好。本該在學校上課的他們,卻因為今年4月20日一件小事引發(fā)的打架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公訴人:(先)前是陳某棋因為微信聊天上的事情引發(fā)矛盾 ,后來發(fā)生推搡, 推搡之后陳某棋糾集同學朱某朝、 廖某洲等人,來到一小食店對被害人章某發(fā)、章某龍、肖某東進行毆打, 最終陳某棋這方的人將對方打傷。 經梅江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章某發(fā)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章某龍、肖某東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因涉嫌故意傷害罪,陳某棋、朱某朝、廖某洲被公訴機關告上了法庭。 因為一時沖動打架, 觸犯了國家法律, 在被關在看守所的那些日子, 我每天都在反復思考,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被告人 陳某棋: 被告人 朱某朝: 首先我對受害者抱著十分的歉意 ,其次我也十分后悔, 當時沒有及時制止雙方。 我希望審判長給我一個重新做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 廖某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棋、朱某朝、廖某洲無視國家法律規(guī)定,合伙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兩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朝、廖某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公訴人: 三名被告人歸案后,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據《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法定故意傷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棋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朱某朝和廖某洲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 以上為量刑意見。 有些錯事往往就是沖動下一念之差!此案法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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