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港口區(qū)某小學教師多次猥褻多名小學生,原判有期徒刑8個月。經(jīng)過當?shù)貦z察院抗訴,二審將改判為8年。 2016年來,經(jīng)抗訴改判的還有另外兩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獲法院改判,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案件回顧
2014年春季學期,黃某某利用擔任某小學某班班主任及任課老師的便利,多次對班上年僅9歲的3名女學生實施猥褻。
經(jīng)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一審法院僅認定黃某某對其中兩名被害人各實施猥褻一次,對其中一人實施猥褻多次,對另一名被害人實施猥褻證據(jù)不足,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認為黃某某具有猥褻兒童多人多次、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被害人年僅9歲、黃某某是被害人的老師,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等,應從重處罰情節(jié)。
該意見最終獲二審法院采納,黃某某由8個月有期徒刑被改判為8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顧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認為強奸行為對未成年被害人身體和精神造成的嚴重損害,屬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強奸幼女情節(jié)惡劣。
最終,法院二審采納抗訴意見改判侯某有期徒刑11年。
案件回顧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提出王某強奸幼女多人,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改判意見。最終二審法院認定王某強奸3名幼女,改判王某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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