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凌晨1時33分至3時39分,中年男子石明酒后來到淮安區(qū)某洗浴中心休息大廳,先后三次坐在被害人朱某(女,7歲)睡覺的床邊,對被害人實施猥褻。
鄒月圓(右)出庭支持公訴
“案發(fā)當(dāng)天,你與哪些人在一起喝酒?”
“和我的朋友朱某等人,十幾個人一起喝酒!
“當(dāng)天喝了多少酒?幾點結(jié)束的?”
“大概一斤白酒,十點左右結(jié)束!
“誰送你去的洗浴中心?到洗浴中心大概幾點?”
“郝某送我去的,然后他回家了,我大概11點到的洗浴中心!
“進入洗浴中心后,你穿的什么衣服?”
“我按洗浴中心要求,換上他們提供的睡衣,顏色是黃色的,都是短袖短褲。進去以后,我沒有洗澡,就找位置睡覺了!
“當(dāng)天你有沒有坐在一個正在睡覺的小女孩床邊?”
“進入休息大廳后,我是見到過被害人,但其他的什么也記不得了。”
“你對案發(fā)前的一切都記得,包括到哪去洗澡,穿什么衣服等;案發(fā)后如何被抓,你也記得,偏偏你對小女孩做了什么都記不得了,你能解釋一下這是為什么嗎?”
石明,想了一會兒說:“換衣服什么的,是我一覺醒來之后才想起來的,可能是睡了一會兒后,部分記憶恢復(fù)了!
“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從你第三次猥褻被害人,到你準(zhǔn)備換衣服離開休息大廳,這期間只有二十分鐘左右。這么短時間,你的記憶就恢復(fù)了,而且還是部分恢復(fù),你的遺忘難道是有選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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