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號11點40分左右,來黔西南州興義市務工的云南籍男子李某,進入一家便利店,在柜臺處假裝買煙。
店老板蔣某拿了一包香煙給他后,李某徑直走入店內(nèi),在售賣菜刀的貨架上,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衣袖中。隨即,李某再次回到柜臺處,手握菜刀,掏出手機,并打開微信二維碼的收款界面,將手機放在柜臺上,要求店主蔣某通過掃碼“借”1000元錢給他。
蔣某微信內(nèi)只有三百元
李某威脅蔣某全轉(zhuǎn)給他
錢到賬后 李某隨即將其揮霍一空
嘗到甜頭后,2018年11月29日下午五點,李某又來到興義市民航大道水木清華某電器店內(nèi),見該店只有一名店員,遂持刀脅迫店員搶劫,但該店員趁李某不注意從該店跑出,李某搶劫未遂。
隨后,李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械強迫他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
被告人李某有坦白、認罪悔罪等從輕、減輕量刑情節(jié),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退賠被害人300元。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提醒: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走向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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