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檢察官,上車吧,我今天是專程來接你下班的。 不久前的一天下午,下班的時候,家住河南省許昌市的徐某開著他的寶馬轎車專程等候在許昌市檢察院門口,看見下班后步行走出單位大門的檢察官徐紅宇,他急忙迎上去打招呼。 幾個月前,徐某與吳某因這輛寶馬轎車引發(fā)的官司歷時近5年最終畫上句號,法院判決免除了徐某8.5萬元的冤枉債。此后,徐某多次要向徐紅宇表示感謝,可每次都被徐紅宇拒絕。無奈之下,他決定用這樣的方式表達一下自己的謝意,但這次仍然被徐紅宇婉拒了。 寶馬車被兩次轉租 2013年7月10日 徐某和吳某簽訂了一份租車協(xié)議,約定徐某將其一輛寶馬730轎車租給吳某使用,期限一年,從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租金為4.5萬元,徐某每年有10天的使用權。2013年7月11日,在吳某先行交付2萬元租金后,徐某將車輛交付給吳某。 2013年9月10日 吳某與一家傳媒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吳某將該寶馬730轎車租給該公司作婚慶用車,用車時間為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限定在每天早晨8點之前,租金為每月5000元,吳某負責該車所有費用并配備司機。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吳某不得中斷租車,否則視為違約,吳某需支付該傳媒公司違約金5萬元。 2013年10月2日 吳某又與趙某簽訂租車協(xié)議,約定吳某將該寶馬730轎車租給趙某使用,期限為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時間段為每天早8點至晚8點,租金為每月1.2萬元,吳某為該車配備司機。吳某在租賃期限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租車,否則視為違約,吳某應支付趙某違約金10萬元。 2013年12月23日 徐某將該寶馬730轎車開走后,未再交付給吳某。吳某因未能履行與趙某簽訂的租車協(xié)議,支付趙某違約金10萬元。因此,吳某和徐某產(chǎn)生糾紛。 起紛爭訴至法院 2014年1月6日,吳某將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自己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徐某開走車輛后未按約定開回車輛交予吳某,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徐某違約導致吳某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無法履行,從而致使吳某向趙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對于吳某的損失,徐某應予賠償。關于剩下的5萬元,吳某雖與傳媒公司簽訂了租車協(xié)議,并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但吳某并未提供支付違約金的證據(jù),對吳某要求徐某賠償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判決徐某賠償吳某損失10萬元。 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徐某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請求駁回吳某訴訟請求。法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一、二審一致,再審判決予以維持。 檢察院依法抗訴 2017年3月,徐某到許昌市檢察院申訴。該院檢察官徐紅宇對該案予以審查,通過調閱卷宗材料,走訪有關證人,召開案情分析會,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原審判決違反合同法的合理預見原則。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徐某訂立合同時,其目的是獲得租賃收益,一旦出現(xiàn)違約的情況,對于出租人徐某來說造成的損失是租金,而對于承租人吳某來說造成的損失是運營車輛帶來的收入。至于承租人又和第三人簽訂什么合同,約定什么數(shù)額的違約金,出租人按照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是無法預見的。吳某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且轉租時約定的內容明顯違背租賃協(xié)議內容,該行為構成對原出租人違約,妨害了出租人10天的使用權,由此帶來的相關損失與徐某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原審判決將吳某對趙某的違約責任和徐某對吳某的違約責任完全等同不妥。合同法第119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一方面,吳某、徐某二人的租車協(xié)議未約定違約責任,雙方約定徐某在一年的租期內對該車輛有10天的使用權,吳某有義務予以配合。但吳某在與趙某簽訂租賃協(xié)議時卻約定“吳某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中斷租車,否則視為違約,賠償趙某違約金10萬元整”。該違約金的約定未得到徐某的認可,按照合同相對性原理,該違約金條款不能直接約束徐某。 另一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中斷租車”的約定明顯與時間在先的租車協(xié)議中“徐某10日車輛使用權”的合同權利相悖。如果在徐某10天用車期間導致吳某與案外人趙某的租賃協(xié)議無法履行,吳某應當自己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徐某10天后沒有交付車輛而造成違約,吳某有采取措施減輕損害的責任。 再審后法院改判 2017年5月26日,許昌市檢察院依法向河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河南省檢察院審查后采納了許昌市檢察院意見,依法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河南省高級法院再審后認為,徐某在約定租期內使用該車10天后不予返還承租人吳某,已構成違約。關于徐某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首先,吳某與趙某租車協(xié)議中“吳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租車,否則視為違約,賠償違約金10萬元”的約定,與吳某和徐某租車協(xié)議中徐某有10天用車權相沖突,該轉租協(xié)議約定本身就存在違約的可能性。其次,即使趙某同意徐某用車10天,在10天后吳某已知徐某不返還車輛,將面臨違約并對趙某支付高額違約金的風險,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另租賃同型號車輛以繼續(xù)履行合同避免承擔高額違約金。吳某在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情況下,放任其對趙某違約狀態(tài)形成和持續(xù)存在,由此造成的損失主張徐某賠償,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吳某和徐某之間的租車合同一年總租金是4.5萬元,在雙方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結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原審判令徐某賠償吳某10萬元不妥,酌定徐某賠償吳某違約金1.5萬元。 2018年11月12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對徐某因與吳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改判徐某承擔違約責任由原判決的10萬元變?yōu)?.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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