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員工一拍即合 借他人名買房投資
2013年年初,穆先生、郭女士和張先生三人打算買房投資。三人在同一家理發(fā)店工作,而且張先生還是兩人的老板,感情基礎(chǔ)深厚,于是“買房投資”這事兒,三人一拍即合。
由于三人名下都有貸款 ,而貴陽當時又有限購令,老板張先生便提議那就找個人,借用他的名字來買房。大家拍手叫好!
張先生找來的是尹某,他是三個人共同的朋友,而且和老板張先生一起做紅酒生意,還能相互制約。尹某也很講義氣,二話沒說,欣然同意。但穆先生說了,他們不會虧待尹某的,只要賺到錢,一定會分給尹某。
就這樣,三人起草了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三人各出17萬作為首付款,購買貴陽市金陽新區(qū)長嶺北路一套建筑面積270平方米,總價170萬的房子。同時協(xié)議約定:未經(jīng)三人書面同意,尹某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2013年4月,從貴陽出差回來的尹某傳來消息,房子已經(jīng)買好了,首付也已經(jīng)付掉了。為了減輕三人的還貸壓力,尹某還提議將房子掛牌出租,每個月還能獲得2000元的月租金。三人心里甚是感動,天底下怎么會有這么靠譜的朋友,拿自己的名字幫別人買房,還處處幫朋友著想。
空歡喜! 投資房產(chǎn)竟不在“借名人”下?
時間一晃來到了2017年,正如他們當初期盼的,房價果然一路飆升。穆先生還特意找了當?shù)氐闹薪樽稍,這套當時總價170萬的房子,由于附近還開通了地鐵,現(xiàn)在至少能買到280萬。多么喜人的消息!穆先生當即向三人提議:賣房套現(xiàn)!
按理說,房子賣掉,尹某應該最高興了,一方面不用再擔風險,另一方面還能賺到一點好處費。然而,接到消息后的尹某,他的態(tài)度卻讓穆先生隱隱覺得不安。
俗話說: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房子畢竟掛在尹某名下,穆先生也只能想辦法趕快將房子出手。但他留了一個心眼,他以查物業(yè)費為由,讓中介的工作人員去了一趟物業(yè),結(jié)果讓他出乎意料!
這套房子已經(jīng)不在尹某名下了。
聽到噩耗的穆先生簡直呆若木雞?怎么可能?他和郭女士每月按時還款,難道連續(xù)還了五年貸款的房子竟然不在尹某名下?
隨后,穆先生趕緊找到老板張先生,而電話那頭的張先生也是超乎尋常地“淡定”,他表示自己不方便出來說話,讓他們自己看著辦。
穆先生和郭女士接著找到尹某,但他也始終避而不見。想到一套270多平方米的房子,竟然就這么憑空消失了,穆先生和郭女士怎么也咽不下這口氣,于是一紙訴狀將尹某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原告兩原告損失共計人民幣180萬元。
原來 這位借名人拿了錢沒買房...
然而就在開庭前,兩人先后收到尹某打來的退款,包括兩人之前打給他的首付款以及五年來的月供。
雖然,投資的本金沒有損失,但兩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jié)果咽不下這口氣。
那么,這套遠在貴陽的房子到底有沒有早就被尹某給賣掉了呢?
整件事情在案件開庭審理期間,突然來了一個大反轉(zhuǎn)。穆先生和郭女士一直連續(xù)還貸,還了五年的房子,其實根本就沒有買。
被告代理人 魏建平:我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請。我們認為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jù)。這個房屋從來就沒有購買過,當然不就沒有可能出售!
庭審現(xiàn)場,聽到被告代理人的回答后,原告穆先生猶如晴天霹靂。那么,當初既然已經(jīng)收到首付款的尹某為什么沒有買房呢?
對于沒有買房的原因,被告始終聲稱“自己只是被動配合”,錢雖然打到了自己的賬戶上,但并不意味著房子也要自己去買,至于其它,便再未提及。
本意想借名買房來投資,看到房價上揚后還一度欣喜萬分,結(jié)果最后鬧得“竹籃打水一場空”...
今年3月,上海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由于原告未能拿出證據(jù)證明被告曾經(jīng)買過房子,因此,法院沒能支持原告主張的“房屋差價”的補償,判決被告賠付本金和相關(guān)利息部分。
不少網(wǎng)友在看了這樣的“空歡喜一場”結(jié)果后,也紛紛給出了自己的見解,他們的評論不可謂不犀利:
@梁家小敏敏:找別人買就算了,難道不該拿著合同和房產(chǎn)證?
@雜草飛揚:比“假離婚”都不靠譜
@會飛的田鼠:就這個智商,投資怎能掙到錢?
@吃貨鞠楠楠:五年漲了百萬,說明眼光還是不錯的,可惜心眼不夠
@yzqlpc2:螳螂捕蟬黃雀在后。
而這起糾紛也從側(cè)面反映出,借明買房存在一定風險!
借名買房? 看看法律專家怎么說?
“借名買房”:一般指自限購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購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即使能簽買賣合同,也無法在房地產(chǎn)中心進行交易過戶。在此情況下,個別購房者采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近年來,隨著各地限購政策的出臺,“借名買房”情形日益增多!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quán)屬證書是權(quán)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quán)的證明”,此系我國法律對房屋權(quán)屬的形式要求。而我國民法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訂立合同。但由此便造成了法律層面的產(chǎn)權(quán)人與實際層面的產(chǎn)權(quán)人不一致的形態(tài),從而由“借名買房”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
但借名買房有沒有風險?聽聽法律專家--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賀栩栩是如何分析的。
賀栩栩
對于這個案子的房子出資人來說,他就只能夠去依據(jù)合同來請求違約責任,而不能得到這個房子。所以說,借名買房這件事情也不是說是完全沒有風險的。
來源:《庭審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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