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進賢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進賢縣民和鎮(zhèn)豐和名城幼兒園法定代表人蔡某國過失致五名實習老師死亡案進行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蔡某國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賠償10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共201148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國作為進賢縣民和鎮(zhèn)豐和名城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經(jīng)人介紹于2018年8月23日接收江西省冶金工業(yè)學;A教育部派遣的季某某、張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四人均未滿18周歲)、鄧某某為其幼兒園的女實習老師。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蔡某國為該五名女實習老師承租了一儲藏單間作為宿舍。并于同年10月自行為該五名實習老師安裝燃氣熱水器,將液化石油氣罐連接至燃氣熱水器,未按安全使用規(guī)范安裝燃氣廢氣排煙管,并輕信不會發(fā)生安全事故。2018年11月15日晚至2018年11月16日凌晨,該五名女實習老師使用該未按規(guī)定安裝的燃氣熱水器后,發(fā)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五人全部身亡。經(jīng)鑒定,五名被害人死因均為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國過失致五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考慮蔡某國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其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量刑情節(jié),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進賢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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