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楊某租賃雁塔區(qū)吉祥村兩間民房作為賣淫活動場所,并通過李某(已判決)招募多名賣淫女,組織賣淫女在該民房內(nèi)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2016年12月,段某(女,17歲)經(jīng)男友介紹到楊某處賣淫。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李某先后介紹蔣某(女,16歲)、王某(女,14歲)、陳某(女,14歲)至楊某處賣淫。
四名賣淫女賣淫時,楊某負責在周圍看守、望風,遇有民警巡查時及時通風報信。賣淫女在收取嫖資后上交給楊某,每天由楊某按照四六比例分成(每次性服務收取嫖資150元,楊某分得60元,賣淫女分得90元,其中蔣某又將其所獲嫖資全部交給李某,王某、陳某將其所獲嫖資的一半交給李某)。其間,因王某、陳某不愿繼續(xù)賣淫,李某對二人進行毆打、威脅,強迫二人繼續(xù)賣淫,后二人帶傷仍在楊某處從事賣淫活動。
2017年4月14日,民警在吉祥村將正在招嫖拉客的王某、陳某、段某當場查獲。同年8月3日,楊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實。
雁塔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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