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出臺了相關審理意見,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拋物行為可以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論處。而在今年8月,上海市閔行區(qū)江航路上一小區(qū)發(fā)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一男子闖入其父母家中,打砸物品,并將屋內刀具、平板電腦等雜物從十四樓扔下,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案發(fā)后,蔣某被批捕,并被提起訴訟。
檢察官介紹:嫌犯和父母原籍上海黃浦區(qū),黃浦區(qū)的房子出租用。案發(fā)當天下午5時許,22歲的蔣某來到其父母位于江航路上的居所,叫來開鎖匠強行撬開了房門。一進門,蔣某便向父母要錢,被拒后,蔣某手持棒球棍對父母家進行打砸,將屋內家用電器及玻璃窗砸壞;后蔣某到其父母臥室,將雜物從十四樓扔出窗外,但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期間,他還用鐵棍將母親打下床,并威逼母親跳下樓去。見情況不對,開鎖匠立刻叫來了警察。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周檢察官介紹:“公安機關到現(xiàn)場后,經(jīng)過勘查,發(fā)現(xiàn)樓下散落了各種被蔣某扔下的物品,包括水果刀、螺絲刀、平板電腦、手機,以及一個木質抽屜,對樓下車輛造成了一定的物損,有一輛車的前擋風玻璃基本全被砸碎了。”被抓后,犯罪嫌疑人蔣某對其向窗外扔雜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查:停在樓下的三輛轎車不同程度受損,共造成經(jīng)濟損失4293元。審訊中,當被問及是否知道高空拋物的違法性,蔣某說,自己當時在氣頭上,沒有想這么多。蔣某解釋說,他此次上門,是因為父母私自拿走了外公外婆租房的收入。他心生不平,想替外公外婆主持公道,討回租金。但蔣某也表達了懊悔之情。犯罪嫌疑人蔣某:“他們(父母)搶了外公外婆房租,我去向他們要房租錢的。我那時候不學法律,如果學法律就不會這樣了。”但現(xiàn)場開鎖人員說,蔣某撬開房門后,直接向父母討要錢款,并未提及房租糾紛。蔣某的父母也表示,這種情況并非首次發(fā)生。蔣某中專畢業(yè)因沒有正經(jīng)工作,經(jīng)常向父母伸手要錢,一旦被拒,便對父母拳腳相加。今年五月,蔣某曾因經(jīng)濟糾紛,到父母家中打砸過一次。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周檢察官:“雖然該案是由家庭矛盾引發(fā)的,但我們注意到,這并不是偶然發(fā)生的家庭矛盾。本案發(fā)生之前,蔣某已多次對其父母進行毆打,對室內物品進行打砸,但這次更出格、更過激,把家中物品毀得一塌糊涂的同時,還把物品拋出了十四樓的窗外,高度已達到了38米。如果這些物品落到行人身上,有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審理意見》,其中明確規(guī)定: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拋物行為,能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論處。本案中,蔣某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們按照蔣某的主觀動機、客觀行為、以及造成的后果,認定他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認定這個罪名,而不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我們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首先,被告人蔣某沒有一個明確要指正的對象,或者明確要報復的對象。他僅僅是和父母發(fā)生了家庭糾紛之后,為了發(fā)泄情緒,把這些物品隨手、隨意地扔到窗外,所以他的動機或主觀目的不是很明確,對危害后果持了一種放任態(tài)度。并且他這種行為并不是針對特定對象,拋物到公共區(qū)域,可能是對不確定的人的人身安全或財產造成危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非特定人員的人身或是財產安全。所以認定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合適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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