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8日,在雅安市寶興縣五龍鄉(xiāng)中心校斜對面的一家小賣部里,胡美香被發(fā)現(xiàn)時已沒有了生命跡象。頭天晚上,為了搶劫錢財,三名未成年人捂住了她的嘴。小賣部女店主胡美香的生命定格在了48歲。
“我和孩子們怎么辦?”
21歲的車曉,再也等不回他的母親。28日當天,他隔著馬路遠遠看到了倒在地上的胡美香,嘴里大喊著“媽”,他試圖沖過警戒線卻被眾人合力按住。
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礙的車曉幾日來十分想念母親,一提到她就掉眼淚。而奪走他母親生命的,卻是比他年紀還小的3位未成年人。警方通報顯示,嫌疑人為2男1女,分別是14歲的詹某某、15歲的黃某某和16歲的張某某。
據(jù)了解,因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
1、關(guān)于搶劫罪
法院認為,詹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為劫取錢財,共謀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其財物,其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三被告人預謀并實施搶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2、關(guān)于主犯和從犯
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某、黃某某在具體謀劃并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某提出犯意并在搶劫前實施盜竊,所起作用明顯,依法應予嚴懲;張某某受詹某某邀約、協(xié)助實施搶劫犯罪,屬從犯,對其依法可減輕處罰。
3、關(guān)于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诹邨l第三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4、關(guān)于是否適用死刑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因此,詹某某、黃某某、張某某作案時均未滿16歲,屬法律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適用死刑,考慮到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情節(jié)等,法院依法判處詹某某無期徒刑,已屬本案中對詹某某應處的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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