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原作者授權的情況下,自媒體微信公眾號直接使用從網(wǎng)絡論壇上截取來的照片,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4月23日上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
每張照片索賠5000元
這起案件的原告姓后,是一名攝影師。被告是男子葉某,以及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
后某訴稱,他于2019年8月15拍攝了一組柳州市柳東文化廣場的多角度航拍圖,經(jīng)后期制作后,于8月30日上傳至個人微信朋友圈,又于9月2日發(fā)表于“高樓迷”論壇中的柳州版塊。
葉某未經(jīng)后某同意,于9月5日在公眾號“柳州某樓網(wǎng)”發(fā)表的文章《可以說這是柳州目前為止最漂亮最優(yōu)雅的建筑了》(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后某拍攝的八張照片(以下簡稱涉案照片)。照片上,均有后某個人設計的水印,葉某未在文章中標注照片的來源。
涉案文章中使用的航拍圖片。
“柳州某樓網(wǎng)”公眾號于2019年11月30日,遷移至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名下。該公眾號是接受委托推廣、出售廣告位等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眾號。
后某認為,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他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雖然在后某聯(lián)系后,葉某刪除了涉案文章,但并不足以彌補后某的損失。
故后某請求判令葉某在公眾號“柳州某樓網(wǎng)”中為其侵權行為向后某賠禮道歉,并按每張照片5000元計算賠償后某經(jīng)濟損失4萬元、律師費4000元,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對以上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沒有侵權
葉某在庭審中表示,“柳州某樓網(wǎng)”發(fā)表涉案文章時,該公眾號是在他的名下,涉案照片是從“高樓迷”柳州論壇上截取來的。
葉某和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共同辯稱,后某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對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權。葉某、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主觀上不存在侵權故意,并沒有因為使用涉案照片而實際獲利,故不構成侵權。葉某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柳州某樓網(wǎng)”公眾號已遷移至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應由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且即便要承擔律師費,也應該按照廣西律師服務標準收費計算為2000元。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后某的訴請。
法官建議協(xié)商解決
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確認了本案的四個爭議焦點為:
后某是否為涉案作品的作者;
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是否侵權;
葉某是否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經(jīng)濟損失和律師費應如何承擔、如何計算。
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以及葉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表明了來源、葉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進行了修改、“柳州某樓網(wǎng)”公眾號是否為商業(yè)運營公眾號、涉案作品的價值、原告是否遭受精神損害等問題充分發(fā)表意見。
考慮到雙方對于是否應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如何認定的問題分歧較大,合議庭未再進行庭上調(diào)解。法官建議雙方在充分考慮作品價值、主觀故意、影響大小等因素的前提下,進行充分協(xié)商,爭取達成和解。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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