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畢節(jié)市金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夏某浪、蘭某等14人惡勢力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1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八年六個月至一年兩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八萬到十五萬不等的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3年起,刑滿釋放的被告人夏某浪在金沙縣西洛街道等地賭場向不特定個人發(fā)放高利貸,為索要高利貸借款本息,夏某浪糾集刑滿釋放人員李某參與高利貸發(fā)放與追討,后又糾集被告人林某、方某、李某平參與追討債務(wù),采用跟蹤、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尋釁滋事,逼迫借款人還款,逐漸形成以夏某浪為糾集者,李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
2017年,被告人夏某浪又與被告人蘭某發(fā)放高利貸,為追索債務(wù),由被告人蘭某出面糾集被告人謝某劍、饒某等人對借款人及擔(dān)保人實施非法拘禁,在追討高利貸過程中,夏某浪、蘭某等人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又形成以被告人夏某浪、蘭某為糾集者,被告人謝某劍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
▲庭審現(xiàn)場
金沙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惡勢力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遂根據(jù)各自的犯罪情節(jié)依法作出判決,其中夏某浪、蘭某作為該惡勢力的糾集者,法院對其依法從嚴懲處,夏某浪因犯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因分別觸犯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兩個月不等,其中兩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共計23萬元,對夏某浪在金沙縣某酒店持有的28%合伙份額連同產(chǎn)生的收益,以及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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