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犯故意殺人、搶劫罪的罪犯郭長龍執(zhí)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2013年,郭長龍糾集他人強行向其姐夫宋某某索要錢財,隨后押至別地,用石頭猛砸宋某某的頭部,并將他脫衣拋尸,后又授意他人對尸體實施割喉。
2013年5月,被告人郭長龍向其姐夫宋某某(被害人,歿年54歲)強行索要錢財,并糾集同案被告人沈名知、陳福玖(均已判刑)參與。同年5月24日,郭長龍駕駛一輛越野車搭載沈名知來到宋某某租住在東興市的出租屋內(nèi)。郭長龍持刀威脅宋某某,并指使沈名知實施捆綁,劫取宋某某的錢包、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財物,隨后將他押至車上。隨后,郭長龍駕車駛往防城港市那良鎮(zhèn)方向。
郭長龍、沈名知采取毆打、威脅的方式,逼問宋某某得到銀行卡密碼后,又駕車挾持宋某某返回東興市取款,途中他們與陳福玖會合。當日下午2時許,郭長龍通過銀行ATM機從宋某某的銀行卡內(nèi)分多次共取走1.78萬元,將其中部分贓款分給沈名知,后使用宋某某的另一張銀行卡取款,因密碼錯誤導致銀行卡被鎖。
當日下午,郭長龍等三被告人駕車將宋某某挾持至防城港市那良鎮(zhèn)某橋旁的一塊空地。在郭長龍的指使下,陳福玖、沈名知用石頭猛砸宋某某的頭部,并將宋某某拖至路邊竹林內(nèi)脫去衣物后拋尸。后郭長龍又授意陳福玖對宋某某尸體實施割喉,三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同年6月24日,郭長龍持宋某某的身份證及銀行卡在玉林市銀行柜臺支取6.739萬元。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郭長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五萬元。
宣判后,郭長龍?zhí)岢錾显V。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
被告人郭長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搶劫后殺人滅口,其行為又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并罰。郭長龍入戶搶劫,搶劫數(shù)額巨大,后又殺人滅口,犯罪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郭長龍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還兩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郭長龍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五萬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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