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上午10時許,符某雄從家里出來后,在鄰近鄉(xiāng)鎮(zhèn)一小學附近看見陳某甲、陳某乙,兩個孩子年齡相仿,都在六歲左右,正玩得不亦樂乎。“想不想去釣魚……”符某雄上前搭訕道,毫無防備之心的陳某甲、陳某乙答應后便跟著符某雄離開。
陳某甲、陳某乙不見后,其家人四處尋找。當晚22時許,陳某甲、陳某乙的家人、朋友經(jīng)過多方尋找在中線高速公路某處發(fā)現(xiàn)符某雄帶著陳某甲、陳某乙徒步行走在高速公路上。符某雄見狀,便丟下陳某甲、陳某乙獨自逃離。
屯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符某雄拐騙兩名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以及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管,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符某雄認罪認罰,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寬處理。同時,符某雄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此外,符某雄在案發(fā)時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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