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該條規(guī)定將被代位人的范圍限定于被繼承人的子女。
按照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遺產繼承人的排序,侄子與大伯的遺產,看上去確實沒什么交集。但是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中,新增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guī)定,將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這種擴大不是指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上繼承人范圍的變化,而是指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承的部分。
所以,根據民法典中的新增規(guī)定,案例中的大伯在無兒無女,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前提下,侄子作為被繼承人兄弟的子女,是可以繼承大伯留下遺產中他父親可以繼承的份額。而民法典中的這條新增規(guī)定,可以說是隨著社會發(fā)展趨勢應運而生的,也是民法典在法定繼承方面的一個重大突破。
現代社會,隨著結婚年齡的不斷推后,年輕一代的生育欲望并不強烈,中國家庭普遍出現了倒金字塔型結構,與代位繼承立法時的社會背景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若不擴大被代位人的范圍,可能會出現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可繼、收歸國家的結果。
而相對于被繼承人而言,兄弟姐妹則是與他最近的旁系血親,因此,兄弟姐妹的子女也與被繼承人較為親近。
在被繼承人的獨生子女先于其死亡,且沒有晚輩直系血親可以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基于對養(yǎng)老送終的考慮,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會想到與他們存在血緣關系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被繼承人也比較傾向于將自己的遺產留給他們。
民法典中關于代位繼承的新增條款,更能體現國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對家庭親情關系的加強和改善,也會起到積極的正向引導作用。
民法典新增的該款規(guī)定,將兄弟姐妹納入被代位人的范圍,可以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的流轉,減少產生遺產無人繼承的狀況,同時促進親屬關系的發(fā)展,加強親屬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還能引導人們重視親情,鼓勵親屬間互相扶助、養(yǎng)老育幼、共同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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