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限期被告李某歸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而陳某因不滿該判決,結果竟在遞交的上訴狀中,使用大量侮辱、誹謗司法機關和司法公正人員的語言。他說, 一審法官是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判決,還說是由于其人道德敗壞,職業(yè)操守喪失 。 陳某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 崇仁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九萬元的處罰決定。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后終有勝訴方和敗訴方,當事人不服判決可提起上訴,萬不可逞一時口舌之快,侮辱法官、褻瀆法律。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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