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
昭通15歲少女芳芳
被同村人帶至一賓館后
被逼迫賣淫
隨后芳芳從樓上一躍而下
導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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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警方展開調(diào)查
并發(fā)布了情況通報
11月19號
該案開庭審理
并于近日
法庭做出了一審判決
昭通
一審主犯被判11年 三名被告賠償27萬元
云南昭通昭陽區(qū)法院對該案做出了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該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作出判決:
◆施某秀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處罰5萬元;
◆王某繞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處罰3萬元;
◆被告人洪某連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5萬元;
◆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
◆駁回原告人耿某其余民事訴訟請求。
受害人耿某父親:“他這個判決現(xiàn)在判了27萬,我就是和律師商量上訴,他這個怎么行啊,后期治療費,按醫(yī)院說的還需要幾十萬,他才判了27萬,給了現(xiàn)在的醫(yī)療費還剩7萬,7萬我們怎么能醫(yī)啊,按照律師推算的是寫58萬。”
昭通
少女被逼賣淫案開庭 被告拒絕精神賠償
據(jù)警方通報,3月26日,嫌疑人施某秀、洪某連邀約受害女孩耿某,到昭陽區(qū)鉆石商務(wù)公寓賣淫,因受害女孩不愿意,嫌疑人施某秀指使陳某、王某繞持刀和皮帶對受害女孩進行威脅。
受害女孩待陳某、王某繞走出房間后,趁施某秀不備,從五樓房間窗口跳下受傷。
事情發(fā)生后,受害女孩耿某的父親稱,耿某右手殘疾,欲起訴酒店老板等人。
11月19號上午10點,該案在昭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當天分別審理了刑事部分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部分。
受害人耿某父親:“(公訴人問洪某連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強迫了幾個,她到最后一個都不承認,她只承認和她同伙施某秀,只承認在她那里賣淫,她只是提供房子給她(施某秀),(施某秀)說威脅(受害人賣淫)不是她威脅的,她只是把她騙過去了,她(王某繞)認了,她說她錯了。”
受害人代理律師稱,他們向被告人提出56萬余元民事賠償,但對方對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的24余萬元不予認可,被告方拒絕民事精神賠償。
記者對話受害人民事賠償代理律師吳坤:
“包含了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費、精神撫慰金等等 ,共計56萬余元!
“對方對哪些金額提出異議和不予認可?”
“(對方)對其中的精神撫慰金和傷殘賠償金(不認可),大概有24萬屬于間接損失,他們說的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 ,只支持直接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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