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米的男子不可能從1.17米的窗戶失足落下?年輕男子在長沙芙蓉區(qū)某公寓樓墜亡,公安機關(guān)排除他殺,而男子家人此前給他投保了意外險,家屬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這樣的理由拒絕。家屬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意外身故保險金80萬元。近日,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男子高空墜亡,意外險拒賠 今年6月30日,長沙市芙蓉區(qū)某公寓樓,一年輕男子高空墜亡,他就是邵陽小伙張強(化名)。張強的家人悲痛不已,他們想到一年多前給他買了保險,其中一條保障內(nèi)容為,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賠付保險金共80萬元。 張強的家人找到投保的 某保險公司婁底中心支公司理賠 卻被對方拒絕 保險公司稱 張強的家人要求賠付意外死亡保險金,應(yīng)該要證明他是死于意外。但公安機關(guān)認定被保險人是“高墜死亡,暫時排除他殺”,并沒有認定被保險人為意外死亡、自殺。而張強身高1.73米,墜樓的窗戶高1.17米,在無外力的情況下,張強不可能自行失足落下。因為張強身故原因無法查清,保險公司因此拒賠。 拿到《理賠決定通知書》的張強家人把保險公司起訴到婁星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因張強意外死亡的身故保險金80萬元以及延期支付保險金的利息。 法院: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存在自殺可能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強的姐姐給他投保了人身保險合同,已經(jīng)在2019年2月成立并生效,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yīng)當遵照履行。投保人已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按年支付保險費,保險條件成就時,保險人應(yīng)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 合同中約定了張強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根據(jù)保險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因死者張強生前尚未婚育,其保險金作為遺產(chǎn)后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其父母。 一般情況下,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受益人向保險人主張給付保險金時,需要就意外傷害的存在、傷殘或死亡等損害后果及意外傷害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承擔舉證責任。 張強的家人提供了張強生前與親友的聊天記錄、事發(fā)地派出所對相關(guān)人員進行詢問作出的《詢問筆錄》、公安刑偵及法醫(yī)對現(xiàn)場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和身體檢查后,公安機關(guān)作出的《死者家屬告知確認書》等,均可證明張強生前不存在精神病史,未患有重大身體疾病,也沒有與他人產(chǎn)生過糾紛,張強不存在自殺動機。而保險公司沒有舉證張強墜樓身亡存在自殺的可能。法院認定張強墜樓身亡為意外事故,符合理賠條件。 據(jù)此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80萬元 同時 保險公司還需要支付 自理賠決定書作出后以80萬元為基數(shù) 按年利率6%的標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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