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的黃先生向幫幫團反映,
他在拘留期間,
手機上的銀行賬戶被人盜刷數(shù)萬元,
涉事人員竟是當初
派出所幫忙做筆錄的臨時工?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拘留期間
手機銀行賬戶被盜刷數(shù)萬元
黃先生在福州工作多年,
2019年1月份他因“非法經(jīng)營罪”
被金山派出所刑事拘留。
就在拘留的四個月時間里,
黃先生的家人發(fā)現(xiàn)他的銀行卡、
信用卡、支付寶等賬戶上的錢
被盜刷了將近八萬多元。
黃先生:幫忙做筆錄的人員
盜走犯罪嫌疑人財物
黃先生很疑惑,到底是誰
從派出所內(nèi)偷走了他所有的財物呢?
直到對方上門來還錢時,
他才得知,對方竟是
幫忙做筆錄的“警察”張某。
就在黃先生取保候?qū)徠陂g,
張某已經(jīng)被民警抓獲,并立案調(diào)查。
之后案件就進入了審理階段。
記者從倉山區(qū)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
看到盜竊者張某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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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稱自己在協(xié)助看押、登記的過程中把黃先生的手機號、密碼貼在了手機上。因為是工作人員,能夠到民警辦公室?guī)兔ψ鍪虑椤?/span>
民警當時忙通宵太累,早上沒他早起來,他便趁辦公室沒人時,將放在民警桌子底下鍵盤上的黃先生的手機拿走。套走了黃先生銀行卡、信用卡里的錢。
之后還拿著黃先生手機,假裝自己是黃先生向朋友借錢套現(xiàn)。
該“民警”為派出所臨時工,
已被判刑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上寫明
張某為金山派出所臨時工作人員。
2018年4月就在金山派出所工作,
在2019年2月28號才離職。
黃先生表示,對于此事他很納悶,
張某偷盜手機的行為
發(fā)生在2019年1月23號,
一個月后,張某才離職,
這期間派出所竟然未曾發(fā)現(xiàn)
黃先生的手機不見了。
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
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并退賠被害人黃先生經(jīng)濟損失4萬元。
然而判決到現(xiàn)在三個月過去了,
張某的家人一直以沒有能力償還為由
拒絕退賠這筆錢。
記者隨后撥打了張某妻子的電話。
剛開始還你的那一部分都還是借來的,那些錢都還沒還完,那他還沒刑滿釋放,我們難道飯不要吃了嗎?有錢都還給你了,他不是只欠你這一家。
經(jīng)濟損失償還困難 、利息增多
黃先生面臨征信受損
張某妻子說,
她正在和張某打離婚官司,
讓黃先生等張某刑滿釋放后,
由張某自己來償還欠款。
但黃先生說自己等不了了。
黃先生告訴記者,目前他名下的網(wǎng)商銀行共欠款3.7萬多元,逾期期間日利率比平日上浮1.5倍。
他名下的信用卡目前還有欠款1.9萬多元,并且銀行方面通知黃先生名下的信用卡已列入備案及起訴名單,并且將按《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如實報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
黃先生希望
派出所也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法學專家也給出了意見。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角度來看,對于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有給第三人造成財物損失的,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當天記者也同黃先生一起
去往了金山派出所,
但一名民警表示,他們已經(jīng)將
張某抓獲,并且張某已在服刑,
此事他們已經(jīng)盡到了責任。
作為用人單位的金山派出所
如果不愿承擔責任,
黃先生又該如何挽回損失呢?
法學專家給出建議:
受害者可以以該臨時工所在的公安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判決公安機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和黃先生交流的過程中,
他還提到了一個問題:
在配合警方調(diào)查期間,
他發(fā)現(xiàn)有時候都是臨時工作人員張某
為他做筆錄,這讓他質(zhì)疑辦案程序違法。
因此關于這點線索,
也希望公安部門加以重視核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18條規(guī)定▼)
另外臨時工作人員的使用,
其初衷也是為了更好給群眾服務,
而此事發(fā)生,
正好給這項服務提了個醒。
派出所該如何管理好
臨時工作人員十分關鍵,
在涉及案件時,他們的權限有多少?
用工單位把他們招進來前,
他們的個人品格能力該如何把關,
招工后,他們的職業(yè)素養(yǎng)
該如何培訓,怎么監(jiān)管他們?
這些都需要公安部門盡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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