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審結,但卻因之前原告申請查封的財產(chǎn)疑被被告以已用于抵押的資產(chǎn)進行變更,導致原告勝訴后,債權卻無法獲得清償。法院表示,被告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將追究其相關責任。
2010年6月,莫先生將350萬元借給柳州三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開公司),雙方在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和還款日期。但之后,房開公司沒有依約還款付息。
2019年5月16日,莫將房開公司訴至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其所欠本息共計900多萬元。法院立案后,莫先生向法院申請查封房開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北站路136號的三順大廈建筑面積為1600多平方米的1-1號商鋪。
三順大廈。
同年6月13日,房開公司以其1-1號商鋪市場價值達3000多萬元,查封該商鋪屬超標查封為由,申請法院變更查封標的,改為同一大廈的7-1、8-1和9-1三套房屋。
房開公司向法院遞交的《變更保全標的物的申請書》。
房開公司為此還向法院提供了他們在頭一天拿到的上述三套房屋的不動產(chǎn)查檔結果證明書,以證實這些資產(chǎn)為無抵押、無查封的“干凈”資產(chǎn)。
三套房屋的不動產(chǎn)查檔結果證明書,成功騙過法院。
同年6月20日,法院承辦法官約莫先生及其代理律師進行談話,告知他們房開公司的變更查封標的物的申請請求。當時,莫及其代理律師均稱,他們并沒有超標查封,房開公司自稱其1-1商鋪價值3000多萬元,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因此他們不同意變更查封標的物。但承辦法官認為,房開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次日,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原告對某大廈1-1號商鋪的查封,改為查封該大廈7-1、8-1、9-1號三套房屋。同年6月27日,該裁定書送達柳州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執(zhí)行。
2020年10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裁定房開公司支付所欠莫先生的本息共計320多萬元。
2021年3月22日,由于房開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莫先生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莫先生原以為,盡管房開公司已獲法院允許變更了查封標的物,有那三套房屋在,他的債權還是能夠得到清償?shù)。然而,后來的情況讓莫先生大跌眼鏡。
4月29日,莫委托代理律師到柳州市不動產(chǎn)檔案館查檔得知,房開公司變更換封的那三套標的房屋,已在2019年6月12日,同時抵押給了柳州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每套房屋的抵押金額為700萬元,已無余值可剩。房開公司辦完抵押后,次日才持“查檔信息材料”找法院申請變更查封。而原先的那個1-1號商鋪,不久也被擔保公司申請柳北區(qū)法院查封,查封的金額高達4000多萬元。
由于抵押權人擔保公司有優(yōu)先受償權,且房開公司目前已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至此,莫先生的320多萬元債權將難以得到清償。
莫先生認為,房開公司打了時間差,提供不真實的查檔材料,故意隱瞞其供查封的標的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誤導法院最終作出了錯誤的變更查封裁定,造成他的債權無法清償,已涉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觸犯了《民事訴訟法》及《刑法》有關規(guī)定,為此,他向法院控告該房開公司,請求法院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月19日,記者與該案原承辦人取得聯(lián)系,對方稱自己已離職,不接受采訪,讓記者找法院了解情況。記者隨后采訪承辦該執(zhí)行案的馮法官,他告訴記者,根據(jù)法院掌握的證據(jù),涉事房開公司已涉嫌犯罪,法院近日將把該公司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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