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停車時屢次倒不進車位,無奈向過路人求助,但對方在幫忙倒車時發(fā)生意外,不僅連撞三輛車,還導致已經下車后發(fā)現(xiàn)狀況不對又沖向車輛的車主重傷。隨后,車主將過路人和四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76萬余元。
日前,寧波中級院二審判決:由車主對自身受損后果承擔20%的責任,其車輛投保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58萬余元,另三家保險公司各賠償1.2萬元,幫忙倒車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10月的一天,嚴某在寧波某醫(yī)院地下停車場倒車時,嘗試多次無法倒入車位。此時李某路過,嚴某請求他幫忙倒車。李某答應,但將車停入車位后,未掛入P檔就下了車。此時,車輛檔位仍處于R檔,李某一只腳跨出車門,發(fā)現(xiàn)車輛出現(xiàn)倒溜,慌亂下想去踩車內剎車,但誤踩了油門,導致車輛連撞后方停著的三輛車。已經下車的嚴某欲前往駕駛室旁指導,但剛到車邊上就被車門帶倒拖行,被夾在自己的車與后面一輛車的車頭間,造成重傷。李某立即尋求醫(yī)生和護士幫助,將嚴某送往急救,墊付了醫(yī)藥費,又撥打110講明事故原因。交警認定,李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此后,嚴某將李某和四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寧波高新區(qū)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計76萬余元。一審時李某辯稱,自己是出于好心幫忙倒車,嚴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嚴某的投保公司辯稱,事發(fā)時嚴某在上下車過程中,一只腳在車里,一只腳在車外,依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嚴某屬車上人員,不是第三者,也不符合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情形,要求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余三家保險公司辯稱,其承保車輛正常停在車位,與嚴某受傷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fā)生時,嚴某因車輛倒溜,下意識靠近車子,身體在車外,現(xiàn)場監(jiān)控無法反映其正在上下車,相關證人證言也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事故發(fā)生時間短,上下車的可能性小。結合嚴某、李某及證人陳述,綜合案情,認定嚴某不屬車上人員,判決嚴某投保的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70萬余元,其余車輛的投保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各賠償1.2萬元。綜合事故時的過錯情況和無償幫助的事實,李某屬好意施惠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后,嚴某車輛投保公司和另兩家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寧波市中院審理認為,嚴某發(fā)現(xiàn)車輛倒溜時沖上前去,未及時避讓,導致自己被車門刮倒受傷,存在過錯。結合案件事實和嚴某基于自有車輛發(fā)生情況時的一定本能反應,酌情認定嚴某對自身受損后果承擔20%的責任,改判嚴某車輛投保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損失計58萬余元,另三家保險公司各賠償嚴某損失1.2萬元,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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