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男子俞某和女子白某登記結婚。但沒過幾年,妻子白某在酒吧結識了一位尹姓男子。尹某和白某感情發(fā)展迅速,甚至開始同居。這期間,白某通過各種方式向尹某轉賬,少則幾百,多則上萬。
很快,丈夫俞某發(fā)現(xiàn)了妻子的婚外情,要求情人尹某“還錢”,債務糾紛甚至驚動了民警。最終,尹某寫下一張10萬元欠條。事后,越想越氣的俞某又細細收集了轉賬信息,他發(fā)現(xiàn)妻子與尹某之間的資金往來遠不止18萬。最終,俞某向南京建鄴法院提起訴訟,聲明原欠條作廢,要求被告方返還27萬余元(含白某向尹某轉賬18萬余元及現(xiàn)金給付9萬余元)。
但是尹某表示,他收到的18萬元轉賬中,有3萬余元投資給白某做生意,并且他否認收到過現(xiàn)金。尹某還稱,自己也向白某轉過賬,大約2萬余元。尹某還提供了消費記錄,希望表明這些錢均花在白某身上。白某對此予以否認。
被告尹某再辨稱,兩人戀愛期間,白某從未告知她是已婚,白某給付款項是兩人戀愛期間正常經(jīng)濟往來及同居消費、投資等費用,且已實際支出消費完畢,他并未從中獲利,且因白某存在婚外情,屬不法原因給付,不應返還。
法律中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財產(chǎn)時,夫妻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妻子在未經(jīng)丈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向他人多次大額轉賬,白某的行為已經(jīng)侵犯了俞某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享有的權利。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白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尹某不當交往,違背公序良俗,故其轉賬行為應屬無效。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不以獲利作為要件,尹某在此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予返還。
雖然白某稱其取現(xiàn)后,現(xiàn)金由尹某使用,尹某亦稱其消費及借款均用于白某,但兩人均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上述款項均已實際給付對方或由對方支配。白某累計向尹某轉賬18萬余元,扣除尹某轉賬白某的2萬余元后,其余16萬余元尹某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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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鄴法院最終判決尹某返還白某、俞某16萬余元,駁回俞某、白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尹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久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表示,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互相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夫妻一方婚內與他人不當交往,有違公序良俗,各方應嚴守道德底線,共同守護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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