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昆明宜良縣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了一起
非法采礦案件,
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
采礦許可證、
探礦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
不僅違法還破壞了自然資源。
事件回顧↓
公訴人:“本案由宜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武、楊某鋒、施某明,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法院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楊某武和施某明因某工程項目急需石料,在聽聞宜良縣北古城鎮(zhèn)古城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要在宜良縣北古城鎮(zhèn)古城社區(qū)楊家大地土主山公墓前修建停車場后,楊某武主動找到古城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主任張某某商談,之后,雙方簽訂了場地平整土地協(xié)議,并約定由楊某武對停車場進行土地平整,而清理出的石料則以每噸4元的價格向古城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購買,社區(qū)無需支付場地平整費給楊某武。簽訂協(xié)議后,楊某武邀約其余兩名被告人共同出資合伙開采石料、平整場地。
公訴人:“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探礦證的情況下,擅自安排工人使用露天開采、爆破等方式,開采石料后分別銷售。”
2016年1月至3月期間,宜良縣國土資源局曾先后多次下發(fā)通知書,責令被告人停止非法采礦行為,但3人置之不理。
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在非法采礦開采區(qū)非法開采,消耗控制資源量為43364.72立方米,無證非法采礦造成礦產(chǎn)資源破壞的價值為人民幣1040753元。
公訴人:“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除了追究
3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外
還要追究哪些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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