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底,江蘇省蘇州市,某租車公司的一輛車已經(jīng)過了還車日期近兩周,租車人卻始終未歸還,車輛GPS信號也消失不見。接下來幾天,陸續(xù)有兩輛車也出現(xiàn)了相同的情況。
隨后,民警針對李某雨展開信息檢索,發(fā)現(xiàn)李某雨涉及到多個報警的警情,報警內(nèi)容均是與租車公司或者是汽車類的糾紛,還被列為了追逃人員。
一騙再騙
2023年9月,李某雨在河南鄭州落網(wǎng),被押解回了蘇州。李某雨雖已到案,但是他辯解稱自己不是故意不還車,沒動過車內(nèi)的GPS,車也忘記停在哪里了。
然而,民警調(diào)取到車輛GPS離線前定位的地點往往是一些典當公司的地址。
警方梳理查明,2023年4月1日,李某雨以自己的名義在租車公司租下了一輛白色的朗逸。租到車后,他將車輛的GPS定位系統(tǒng)拆除,緊接著第二天4月2日,李某雨就找到朋友阿標(化名),將這輛車抵押給他,獲取了4萬元。
隨后,他又從租車公司那里租來一輛帕薩特和一輛奧迪。和上次不同的是,這次他偽造了父母的機動車駕駛證截圖,并用父母的手機注冊賬號租車。
接著,李某雨如法炮制,2023年4月14日,將租來的帕薩特開回老家安徽阜陽,轉(zhuǎn)手典當給阿達(化名),借取了5萬元。
2023年5月10日,李某雨又找到朋友阿偉(化名),將奧迪車抵押了出去。阿偉認識李某雨,出于信任就轉(zhuǎn)給了他10萬元。
在和典當公司交涉過程中,李某雨都聲稱車是父親李某峰的,還拿出他父親手拿委托書的照片,轉(zhuǎn)錢的時候也要求典當公司直接轉(zhuǎn)到李某峰的賬上。
民警找到李某峰夫妻倆,李某峰告訴民警,他們對這些事并不知情。近幾年,李某峰查出患有癌癥,精力一直放在治病上。兒子之前用過夫妻倆的身份證,也用手機給他們做過人臉識別,但是只說用手機刷一下臉,別的就沒有多說。
李某雨解釋,為了多租車,他偽造了父母的機動車駕駛證截圖,并用父母的賬號租車。父親的身份證被自己拿來辦了銀行卡,然后讓典當公司打錢到父親的賬戶里,實際是自己在用。再后來,他又偽造了父親手拿委托書的照片。
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李某雨在被捕的前幾天,也就是2023年9月8日,還欺騙了自己的女友。
他跟女友說感覺自己快要被抓了,讓女友租個車,一起回趟老家。實際卻是因為有典當公司找上他,讓他還錢,但李某雨身無分文,于是將算盤打到了女友身上。他故技重施,在安徽,把租來的車抵押給了別人,獲利兩萬元。
此前,李某雨對外塑造了一個光鮮亮麗的“老總”形象,一些朋友信以為真。實際上他這幾年連工作都沒有,之前開店倒閉,后來做生意賠錢被告,成了失信被執(zhí)行人。家里急需用錢,他征信不良,無法正規(guī)借款,于是走上了詐騙之路。
后來李某雨瘋狂租車,打著租車的幌子,花點小錢從租車公司租車,然后抵押給他人,套取大額現(xiàn)金。
李某雨聲稱這些錢是給父親看病的,他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家庭。然而民警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某雨騙來的錢有相當一部分是被他自己揮霍使用掉了,F(xiàn)在他面臨牢獄之災(zāi),留給家人的只有更大的負債和傷痛。
這樣不斷行騙,李某雨說他也覺得很累。說過的謊織成了一張無形的網(wǎng),不知不覺就已經(jīng)深陷其中,無法自拔。
目前警方查實李某雨租了十幾輛車,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李某雨因為涉嫌合同詐騙罪,已被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批準逮捕。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
本案中,李某雨是涉嫌合同詐騙被捕了,為什么是涉嫌合同詐騙,而不是詐騙呢?這兩個罪名有什么區(qū)別呢? A1: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去騙取對方的財物的一種行為。合同詐騙它其實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詐騙,這里的“合同”這個詞,其實代表的是一種市場秩序。它和詐騙罪有一樣的地方,就是都要讓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然后在這個錯誤認識的基礎(chǔ)上交付財物。 那么合同詐騙罪它又特殊在什么地方呢?合同詐騙罪不僅要讓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且這個錯誤認識,必須是在這個合同的范疇之內(nèi)所產(chǎn)生的欺騙行為所導(dǎo)致的錯誤認識,這是它的特殊之處。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存在這樣一種特殊法和一般法之間的關(guān)系,我們在法律上規(guī)定,在適用的時候是優(yōu)先適用特殊法。也就是說在滿足普通的詐騙罪的基礎(chǔ)上又進一步擾亂了我們的市場秩序,因此最終我們按照特殊法,也就是合同詐騙罪來定罪量刑。 Q2: 李某雨在租車的時候,還偽造了一些證件,這個法律上會怎樣處罰呢? A2: 李某雨還有一個偽造證件的行為,那這里就有一個疑問,為什么最終定的是合同詐騙罪?這是因為李某雨偽造證件的行為,事實上他確實是構(gòu)成了這樣一個偽造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但是,他這個偽造證件的行為其實是為合同詐騙去服務(wù)的。也就是說李某雨是為了進行合同詐騙而去偽造證件,一個是他的目的一個是他的手段,這兩者之間存在一種牽連關(guān)系。他雖然有兩個行為,也觸犯了兩個罪名,但是最終我們只是擇一重罪論處,也就是最終以合同詐騙罪來論處。 Q3: 車是租車公司的,李某雨把它又抵押給了別人,這輛車追回來之后,車的歸屬應(yīng)該怎么解決呢? A3: 從司法實踐來看,車是應(yīng)該還給租車公司的,因為它是贓物,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它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理應(yīng)是還給租車公司。而他后來所謂的借款行為,其實是他的贓物處置的行為。因此,借給他錢的抵押權(quán)人,有權(quán)去找他(李某雨)返還抵押金,也就是要求他退賠他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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