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醫(yī)藥公司離職后,又冒充醫(yī)藥公司員工,謊稱需要訂單,騙取遠房親戚投資款20余萬元。近日,由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某合同詐騙罪一案一審判決,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劉某某曾經在湖南某醫(yī)藥有限公司工作,于2017年底離職。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發(fā),劉某某得知自家遠房親戚曹某某有口罩機生產線,而曹某某又迫切想找個醫(yī)藥公司合作,劉某某便謊稱自己是湖南某醫(yī)藥公司員工,現(xiàn)受公司委托招攬廠家合作,醫(yī)藥公司負責訂單銷售,廠家提供設備和技術,生產銷售的口罩按比例分紅。
曹某某信以為真,從東莞來到長沙考察該項目。劉某某對湖南某醫(yī)藥公司負責人謊稱有人想和公司合作生產口罩,由于該醫(yī)藥公司確實存在口罩生產不能滿足市場需要的現(xiàn)狀,急需增加口罩生產線,便允許劉某某帶領客戶進入公司參觀。
劉某某在取得這一便利條件后,帶領曹某某等人參觀了該醫(yī)藥公司,獲取了曹某某的信任。劉某某在與曹某某洽談合作時,謊稱項目需要啟動資金,騙取了曹某某以支付定金的形式付款20萬元。
為進一步促使曹某某相信項目的真實性,劉某某又介紹了湖南某醫(yī)藥公司的另一名員工石某某與曹某某認識,并對曹某某稱:只要向石某某付款2萬元,合同即可簽訂。
曹某某信以為真,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石某某付款2萬元。實際上,劉某某曾向石某某借款5萬余元,曹某某的此筆轉賬,直接沖抵了劉某某向石某某的借款。而劉某某以定金名義收取的20萬元,也被其用于個人揮霍。
曹某某付款后,一直催促劉某某簽訂合同。劉某某或謊稱醫(yī)藥公司負責人在開會沒空簽訂合同,或謊稱銷售訂單的定金未到賬,簽訂合同不具備條件,編造各種理由拖延時間。
后曹某某發(fā)覺被騙,于2020年10月3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11月5日,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fā)后,劉某某的家屬代為退賠贓款22萬元,取得了曹某某的諒解。
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考慮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對劉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擬定“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劉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芙蓉區(qū)人民法院采納了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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