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孩子變得更加堅強勇敢,寧夏的鄧女士把兒子送到了登封學武,讓人沒想到的是,孩子卻進了醫(yī)院!
△《都市報道》: 武校暴力出“殺招” 開水燙臉↑
鄧女士的兒子,在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團培訓基地上學。 幾天前,她接到兒子教練的電話,教練說兒子被燒傷了,隨后教練給她發(fā)了兒子的照片,看到照片,鄧女士心都碎了!
愛子心切的鄧女士,立刻趕到了登封,看到兒子之后,她腦子一片空白,差點被嚇暈過去。
鄧女士的兒子叫國龍,今年13歲,他的臉上是燙傷的痕跡。面對媽媽的詢問,他似乎有點害怕,但在媽媽的追問下,他還是說出了自己被燙傷的經過。
國龍說,他因為自己洗臉比較慢,被宿舍長推到地上,隨后,宿舍長把開水直接澆到了他的臉上,被潑傷后,宿舍長還威脅他不要告訴別人。
為了不讓別人看出國龍臉上的傷,宿舍長還往國龍臉上抹了鹽和牙膏,并給他的臉上貼了創(chuàng)可貼,由于創(chuàng)可貼沒有貼好,在撕創(chuàng)可貼過程中,宿舍長把國龍臉上的皮給粘掉了。
鄧女士說,兒子本來就有點內向,如今,出了這樣的事情,兒子變得更加不愿意說話了。
鄧女士還說,自己本來是想讓兒子在武校習武,把身體鍛煉的結實一點,如今,看兒子遭受這樣的折磨,她的心中充滿了自責。
為了給兒子討個說法,鄧女士幾次前往兒子習武的學校討要說法,可是去一次失望一次。
如今,鄧女士夫妻倆已經在醫(yī)院陪兒子半個月了,可他們始終沒有見到學校的有關負責人,更沒有見到潑傷孩子的學生家長。隨后,都市記者到該學校采訪,被拒絕。
那么,發(fā)生這樣的事情,誰該負責?誰又能給小國龍一個說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一條明確了學校無論是承擔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前提均為有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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