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林福生來電反映,說他在南康區(qū)租了一間出租屋,可后來因停車和水電費用問題和房東產(chǎn)生分歧想退房,但房東拒絕退回林先生交的400元租房押金。
近日,記者來到了位于南康區(qū)105國道旁的一處自建房,林福生告訴記者,今年9月他在此租了一間房,因為自己開車做貨運生意,此前跟房東口頭約定貨車可以停放在房子店面外的空地處,可當他簽下租房合同并入住后不久,房東就以店面需要出租為由不在讓他停放貨車。
林福生說原本雙方因停車問題鬧的不愉快,后來一份水電費用清單,更是讓他鐵定了心要搬走。
林福生告訴記者,他當初和房東簽了一份簡約的租房合同,自己也沒保留,但合同里面并未涉及停車和水電費用,只是約定房租價格和押金,租房時間期限為一年,毀約不退還押金。按照林福生所說,合同的意思,如果提前退租,400元的押金不能退回。那合同到底是如何約定的,雙方之前又是如何口頭約定的停車事項,記者見到了房東本人。
由于房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也拒絕了提供租房合同,并表示沒有答應(yīng)過林福生停車的事項。那之前雙方到底是如何口頭約定的也難以知曉。針對這件事,律師提醒:租客和房東雙方應(yīng)該就相關(guān)事項明確到合同當中,以保證各自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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