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98平方米的新房, 產權70年,有房產證, 在南寧只賣12.8萬元。 即便是在2002年, 這樣的價格也是相當誘人的。 所以,周先生買下了。 只是他沒想到, 交房后他會為這個房子打幾年的官司, 被折騰得心力交瘁。 2002年1月1日,周先生在南寧市南梧路318號的暢春湖山莊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98.5平方米的房子,總價12.8萬元。 但簽合同時,開發(fā)商提供的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一份《集資建房合同書》,而且最后一頁的甲方后面是空白,沒有公司名稱,也沒有公司的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處蓋了梁某的私章。 周先生向梁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梁某在開具的發(fā)票“收費單位”處加蓋了私章。 2007年1月11日,收房后,周先生一家入住。但好景不長,從2008年5月開始,周先生發(fā)現家里的天花板、外墻、陽臺等有多條明顯裂縫,家里一到下雨天就到處漏水。 他不得不把桶和盆擺了一地,還在客廳的四個角打了釘子,拉一塊大塑料布來接從天花板漏下來的水。他說,住在這房子里,很有野外露營的感覺。 此外,主臥天花板的混凝土脫落,鋼筋大面積裸露銹蝕。 ▲主臥天花板的混凝土脫落,鋼筋大面積裸露銹蝕。周先生供圖 從2008年5月開始,每到雨季,周先生只能頻頻打電話到物業(yè)報告“書房天面滲水”“玻璃窗滲水”,他也多次跟梁某交涉,但對方均未采取維修措施。 從此,周先生走上了訴訟之路。 第一場官司是為了讓開發(fā)商維修。由于《集資建房合同書》沒有出現開發(fā)商的名稱和公章,只有梁某的姓名和私章,周先生只能起訴梁某。 2015年8月,周先生把梁某起訴到興寧區(qū)法院,要求梁某對該套房屋的漏水問題進行維修、整改。 梁某辯稱,他不是這套房屋的開發(fā)商,房子也不是他賣給周先生的;建設和出售房子的是廣西一磅金置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 但是,據法院調查,一磅金公司已于2012年注銷,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名單中都沒有梁某,無法證實一磅金公司是暢春湖山莊的開發(fā)商,也無法證實梁某跟一磅金公司有牽連。 而且,暢春湖山莊項目未辦理建設規(guī)劃手續(xù),雙方簽訂的《集資建房合同書》應屬無效,只是該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周先生對依據合同取得的房屋仍享有權利。 2017年8月,興寧區(qū)法院作出判決,判定梁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聘請具有維修資質的專業(yè)維修機構,對涉案房屋的漏水問題進行維修、整改完畢;近4萬元的鑒定費,由梁某承擔。但是,判決生效后,梁某一直沒有履行。 索賠官司也贏了, 房子何時才能不漏水? 第二場官司是為了索賠。2018年7月,周先生又向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某賠償房屋租金損失、鑒定費、維修費、財產損失等共計21萬余元。 南寧市房屋安全鑒定設計中心作出的《房屋安全鑒定設計報告》確認,涉案房屋因漏水已嚴重影響承載能力,有嚴重的安全隱患。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因質量問題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了周先生的正常使用。梁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判令梁某賠償周先生租金、臨時維修費、因漏雨造成的財產損失共計13萬余元。 對于這樣的判決,周先生并不滿意,他認為租金計算少了,應從2008年5月18日他第一次向物業(yè)報修開始,而不是從2011年3月起。他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近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維修、索賠兩場官司都打贏了,但是執(zhí)行難,周先生愁眉緊鎖。 他說,對第一份判令梁某維修的判決書,他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鑒定費拿到了,但梁某依然沒有維修、整改漏水問題;對第二份判令梁某賠償的判決書,他也打算近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雨季的時候,周先生家里的客廳擺著各種桶、盆用來接水,天花板下還拉了一塊塑料布。周先生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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