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號,貴陽的黃女士
將車輛停放在花溪區(qū)
成蔭巷的收費停車位上
幾個小時后黃女士回來
準備駕車離開時發(fā)現(xiàn)
車輛前擋風玻璃被砸壞了
跟隨黃女士的指引記者看到,
車輛的前擋風玻璃上
有一道彎彎曲曲,
長約五十厘米的裂痕
黃女士:我擔心在行車途中它突然破裂了,這對我來說是很危險的。
黃女士說,她是7月25號中午12點40左右來停的車。在此之前,車輛是完好無損的。
可當晚9點左右來取車時,前擋風玻璃就變成了這樣。
黃女士懷疑
這與當天現(xiàn)場的電纜維修有關
黃女士:我覺得就是電纜線砸下來砸爛了,當時還有幾根電纜線吊著。
為了找到真相,黃女士報了警想要調取監(jiān)控查看。但一番努力后才得知,當天監(jiān)控并沒有正常運行,無法找到肇事者;在這樣的情況下,黃女士認為停車場管理方同樣也有責任。
黃女士:停車場收了我的停車費,他是不是應該有看管義務,我的車出了事情 他是不是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記者采訪時
一名姓周的管理員在現(xiàn)場
他說雖然事發(fā)當天自己并沒有值班
但他并不認同黃女士的說法
周師傅:我們又不是單單看一個車,我們要來回地看,如果我們看到肯定是要給他們說的,如果沒看到我們就不知道了。
周師傅的話,讓在場的一些車主也不能接受。不過停車位管理方貴陽花溪陽光城市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楊先生稱,周師傅并沒有說錯。收取停車費,不代表管理方就負有看管義務。
【電話采訪】楊先生:我們也不是推卸責任,我們所有的路段收費公示牌上都公示了我們收取的是路段停車占道費,只是提供臨時停車(服務)我們沒有收看管費,也不包含看管費。
雖然沒有有看管義務
但楊先生強調
事情發(fā)生后他曾積極配合黃女士
希望能找到肇事者
【電話采訪】楊先生:我今天已經帶她跑過警察局,跑過七大隊,按照我們以往的慣例,我已經帶她走完了所有的流程,可能她的運氣有點不好吧,警察那邊無法提供這個錄像,這是我沒有想到的。
聽了楊先生的話
黃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會放棄維權
她會繼續(xù)在停車路段
附近再找找其他監(jiān)控探頭
希望能找到愛車受損的原因
記者也就此事咨詢了律師,律師表示,就黃女士這個案例來說,事先收費公示牌上寫明這筆停車費只是場地使用費,管理方確實沒有看管車輛的責任和義務。不過,根據(jù)民法的公平原則,即使管理方沒有過錯,但黃女士也依舊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管理方承擔一定的非過錯性責任,以此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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