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幫女郎邀請法官,權威解讀,談“典”說法,今天首先歡迎今天做客我們節(jié)目現(xiàn)場的是來自西寧市城北區(qū)人民法院的劉娓娓,你好劉庭長。
2020年春節(jié)疫情期間,全國的學校實行了學生在家上網課。隨之而來的麻煩也來了。
10歲的小學生張某卻趁著用手機在家上網課時候,玩起了手機聯(lián)機游戲,更加夸張的是將自己的父親微信賬戶的錢,用紅包形式轉賬至自己的微信賬戶上,并為游戲充值20000元。事發(fā)后,張某的父親多次聯(lián)系游戲公司溝通返款的事宜,但沒有得到答復。無奈之下,張某父親將某計算機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看到這里,我個人覺得這個事有些責任還是在于孩子的父母,有些成年人都會沉迷于游戲不能自拔,更何況是個孩子。而且據我了解,現(xiàn)在有很多的孩子,都有這樣的問題存在,首先,我們應該怎么杜絕這個事情的發(fā)生呢?監(jiān)護人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哪些?手機轉賬、充值是否有限制?
那么,劉庭長,在這個案件中,對于孩子的父親將游戲公司起訴的情況,是否合適?畢竟這個錢已經花出去了?
法官
被告公司退還了充值款20000元,原告張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齡和智力的狀況,不具有完全的辨認、區(qū)分民事行為的能力。未成年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比較復雜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后進行。)
是不是說只要是未成年人繳納了這一類的費用都可以返還錢款呢?
法官
返還金額的條件是什么?
最近我們幫女郎也是接到了這樣一個類似的求助,孩子是拿著父親的手機將錢款打給了游戲公司,對方也發(fā)了確定信息,是否將錢打給游戲公司,但是由于孩子癡迷游戲之后,父親一氣之下將手機砸壞,沒有看到這個確認信息,導致對方沒能將錢款退回。那么這種情況,是否還能維權呢?
法官
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了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典”就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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